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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的加工贸易副产品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是否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请问现在企业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是否不再要求向海关申报收发货登记?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第三中第一款规定,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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