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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关务热词及热点问题
作者:王峥
文 / 王峥
为应对疫情影响,各海关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热词一:
个人邮寄防疫物品
近期海外疫情加速蔓延,特别是欧美个别国家形势严峻。海关是允许防疫物资以邮寄方式出境的,但在邮寄时遵循我国海关规定,同时也需要提前了解并遵循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对防疫物品入境的相关规定。
相关热点问题:
一、邮寄个人物品出境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对个人邮寄物品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进行监管。
二、可以邮寄口罩等防疫物品到国外吗?
答:中国海关允许邮寄口罩等防疫物品出境。一个包裹内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金额不要超过限值,在个人合理自用的前提下,是可以通过寄递渠道或个人携带出境,但防疫物品邮寄出境过程中涉及物流等多个部门,酒精及消毒液等,物流承运公司可能不允许通过邮寄出境。同时您还需了解目的地国家是否因疫情影响而暂停寄递业务及目的国进口申报规定,口罩等防疫物资在不同国家/地区海关的进口管制条件不同,提醒大家应关注寄达地所在国家(地区)对口罩进境的规定,并完整准确申报。
三、个人邮寄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出境寄递量有限制吗?
答:个人邮寄:数量以个人合理自用为原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热词二:
免于到场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可采取两种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查验完成后,由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相关热点问题: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是否必须到场?
答: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规定,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热词三:
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相关热点问题:
海关是否有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规定?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规定,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热词四:
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相关热点问题:
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中提到的书面或电子声明是否有固定格式?
答:企业自行下载该公告中附件一《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即可。
二、如果企业已经取得药监局的纸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但是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中还没有该企业相关产品的名单,是否可以进行出口,还是必须等待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中出现该企业出口产品的名单才可以。
答:根据公告内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会在药监局官方网站动态更新,海关将依据药监局官方网站数据验核证书。
三、如果企业出口的医疗物资不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范围内,比如CT机不属于防疫医疗器械,但与卫生防疫设备“呼吸机”商品编码一致,这种商品报关时是否按照第5号公告规定执行?
答:公告已明确产品范围,按照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供稿:海关总署12360热线
栏目编辑:王国秀 3465507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