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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约束,持续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作者:赵妍 张春才
——《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解读
文 / 赵妍 张春才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将其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若干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为督促引导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各方责任。为此,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绩效评估工作,其他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将按照《办法》实施。
《办法》出台的意义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要求。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若干意见》不仅提出了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21项政策措施,同时也明确要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绩效评估工作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具体的抓手。绩效评估工作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利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是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工作的内在要求。
第二,这是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若干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工作以各综合保税区为考核主体,对各地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开展量化评估,有助于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和管理,支持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这是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办法》设立了保税服务业态创新、科技创新、技术专利创新等评估指标,引导综合保税区错位发展、优势发展、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优势,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改革创新,不断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办法》补足了加强综合保税区科学规范管理的最后一环。为了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科学规范管理,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3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016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工作规程》出台;2018年,《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出台。《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出台后,与前述文件一起,构成了综合保税区从审核设立、事中事后监督到退出的监督管理闭环。
我国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成效及问题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综合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2个,总规划面积超过460平方公里。其中综合保税区121个,占比79.6%。
2019年,全国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值5.52万亿元,同比增长7.17%,高出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增幅3.77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进出口值的17.49%。2020年1季度,在全国外贸受新冠肺炎影响处于下降的情况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值1.18万亿元,逆势增长2.1%。数据表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各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平台,为促进外贸增长、扩大外商投资规模提供强大动力,为稳外贸、稳外资做出了积极贡献。
看到成绩的同时,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三个“不平衡”:
一是个体发展不平衡。2019年,有进出口实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132个,其中近一半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处于下游水平。进出口值在100亿美元以上的有22个,占比16.7%;10亿~100亿美元之间的有45个,占比34.1%;10亿美元以下的有65个,占比49.2%;特别是1亿美元以下的有12个,占比9.1%。好与坏差距极大。
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18个省(区、市)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56个,占比37.3%。2019年,排在前20位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仅有5个位于中西部地区。2019年中西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平均进出口150.6亿元/平方公里,低于东部地区平均值188.0亿元/平方公里。同时,同一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个体发展差距也很大。
三是政府重视程度的不平衡。自2019年以来,海关总署就区域建设、发展问题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通报,并约谈了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督促改进。同时也加大了实地调研和政策宣讲力度,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不护短、不遮丑。有些地方政府立整立改,下大力气做了大量的整改工作,效果显著。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解决发展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制约瓶颈,而是直接申请核减区域规划面积,实现“一退了之”。
基于以上问题,海关总署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办法》。此举的目的是,在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供给、优化监管模式、放大红利的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严格退出管理,全面加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设立、事中事后监督、整改退出工作,最终推动综合保税区的优胜劣汰,持续提升发展质量,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确定的综合保税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坚持全面客观、科学合理、规范统一和导向引领的原则。既有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客观考核,又有激励约束的辅助评估,保证全面客观;既采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及数学模型,又借助专业的信息化工具,与国家现行统计体系相衔接,保证科学合理;既有可量化客观评估,又保持动态管理,保证规范统一;既充分体现国家战略和创新发展导向,又考量不同地区功能定位和业态差异,鼓励因地制宜,保证导向引领。
《办法》设立5大类、27项核心量化指标和地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8项辅助指标。核心指标主要评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辅助考核指标,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运营管理、鼓励业务创新的评估。评估指标数据由海关统计、外汇统计、省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和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报送四部分组成。
评估工作开展及结果应用
海关总署牵头负责发展绩效评估的组织、结果发布及成果应用工作,每年3~6月期间开展,6月底完成评估工作。《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综合保税区(不含由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的综合保税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1年后,参与下一年度发展绩效评估。
发展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及分类按照全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实施。根据当年发展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排位,排位前20%和后10%的分别划分为A、C类,其他为B类。
对全国或分地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A类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总署将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对所在省(区、市)申请新设综税区予以适当倾斜;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总署将进行通报或约谈;对设立5年及以上,连续两年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在后5位的,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以绩效评估为抓手,持续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优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体制机制,真正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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