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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关与行邮
我司是新成立的跨境电商企业,请问进口商品是否可以办理退货?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中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在哪些情况下可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根据《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第一中规定,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本人从日本留学回国,听说个人行李可以按照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请问对时限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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