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卢荔
文 / 卢荔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共11节、36条;其中,明确对我国海关提出执法要求的主要有:
一是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海关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必须将所要求企业提交的资料信息限制在海关合法调查和监管需求内;依照职责权限严格限制海关内部知晓范围,做好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第三方未经授权不能获得,同时,未经授权不能对外披露。
二是在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方面,《协议》生效后,加强对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的执法行动并每季度公开执法数据;除特殊情况外,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查封和没收的商品,只能做销毁处理。在出口或转运环节,显著增加海关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执法培训,增加执法行动并予以公开。在打击软件侵权方面,海关系统所有单位及所属实体,均只能安装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三是在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方面,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接近最高限度的处罚措施;对涉嫌知识产权刑事违法嫌疑的,应当移交刑事执法;海关应当配合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法院最终判决的有效执行。同时,《协议》生效后,海关需要配合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协议》义务的履行。
为此建议:一是扩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当前,我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商标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实施边境保护,并不包含对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的保护。因此,从《协议》义务看,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且至少增加对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保护的执法十分必要。同时,兼顾法律调整的周期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争取法律调整不仅是针对《协议》义务的履行,更是立足我国是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的实践,主动扩大边境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别,争取在国际上引领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在国际社会保护创新的主动权。借鉴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商号等客体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具有丰富多样的动植物种质资源,庞大的商号资产以及越来越受到普遍重视的中医药资源,将进出口环节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中医药配方等纳入海关保护。
二是增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在公布的英文版本中,对“转运”使用的是“transit”。根据《京都公约》专项附约五第一章“海关转运”(Customs Transit)的指南中明确规定:“本章的海关转运既有国际转运也有国内转运”,对照我国《海关法》,意味着“转运”既包括我国关境间的“过境、转运与通运”,还包括关境内的“转关运输”。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时,要同步考虑将海关执法程序扩展至上述的过境、转运与通运以及转关运输,在对立法语言的解读上进一步对接国际共识。
三是规范海关岗位职责和信息公开工作。《协议》对市场主体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注释定义,注释文本与《协议》正文具同等效力,也就是说,海关在监管工作中获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生产、商业交易以及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等信息,将要实行严格保护,在未经市场主体授权时一般不能对外披露。同时,严格落实定岗定责定人制度,确保海关监管获取的保密商务信息在有权知晓范围内,经批准在与第三方开展合作时,要严格要求对方落实保密要求,防范不合规知晓或披露的法律风险。
四是授权建立海关知识产权确权专家组。《协议》要求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将对通关时效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当前,对假冒和盗版商品的侵权确认是依靠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或法院的判决决定,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相较于其他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单一性,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全面性。因此,以法律法规形式授权海关组建知识产权确权专家组,专家组确权结果作为海关下一步程序的依据,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确权的复核机关,以在提升口岸执法效率的同时,确保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性。
(注:“来论”栏目文章,属个人业务探讨性质,仅供参考)
栏目编辑: 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