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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问答
作者:潘柏年 朱子煜
文 / 潘柏年 朱子煜
Q:什么是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A: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解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的问题和不足,围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自律,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而实施的改革创新举措。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单耗申报时间,以自主核报方式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Q:在该模式下,加贸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政策?
A:一是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仍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实行周转量控制)。
二是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周期内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三是集中内销。企业可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四是其他业务。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等业务,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9年第218号公告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包括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申报;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申报;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五是保税核查。对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包括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企业),海关在其核销期限内结合风险分析和监管需要可以实施核查,核查可结合企业盘点实施。
Q:实施该模式须符合什么条件?
A: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Q:企业如何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A:联网监管企业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为避免重新设立账册增加负担,企业可选择继续使用其现有金关二期系统联网监管电子账册(E账册)管理,直接通过“单一窗口”对现有E账册办理“账册变更”,在账册备注栏注明“以企业为单元”标记。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E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海关在核销周期内实行最大周转金额控制,并予以滚动核销。
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使用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管理。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资质备案”、设立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并在“资质备案”申请环节上传提交申请报告。按照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的管理功能和要求,海关对账册予以定期核销,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申请企业属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的非联网监管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就是否符合“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有关条件如实进行具体说明,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情况。
设立专用账册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设立专用账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的核销手续。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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