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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统计
我司将还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我司最近租赁进口了一批货物,因生产上的需要,计划转为进口在境内使用,想了解一下税款怎样计征?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我司已向海关申请预裁定,海关所做出的预裁定是否会公开?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请问海关统计监督结果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第十二条规定,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