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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章商品归类详解(十)
作者:臧华
在长期的归类实践中,已有很多文章对某一类或某一章节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进行了介绍。但是,由于整个协调制度章节众多、品目繁杂,多数情况下,很难深入对每个税目的细节进行讨论。为此,本文将以税目为单位、商品结构为基础、热门商品为重点,详解84章各税目的归类要点。
文 / 臧华
84.51
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洗涤、清洁、绞拧、干燥、熨烫、挤压(包括熔压)、漂白、染色、上浆、整理、涂布或浸渍机器(品目84.50的机器除外);列诺伦(亚麻油地毡)及类似铺地制品的布基或其他底布的浆料涂布机器;纺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或剪齿边机器
本税目的税目条文相对冗长,列出的商品非常多也非常细,但是没有诸如“其他”这样外延性很强的商品描述。在过去几期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规律,这样的税目通常处于一个行业大类税目集合的靠后部分,且属于一个“扫尾”的税目(不一定是兜底税目),目的就是把一些细碎但又有一定贸易量和重要性的商品归置在一起,如税目84.29。
本税目的商品包括两类:一是充斥于整个纺织行业上下游的辅助性机器,如洗涤、染色和卷绕机器。其中,像洗涤机器在整个纺织行业的前、中、后部分都有应用,但本身又与纺织工艺本身没有直接关系。这点和税目84.48所列的辅助机器存在本质差别,因为84.48项下的商品直接和税目84.44~84.47纺织设备相关。二是纺织行业某些小门类中的重要设备,如涂布和浸渍机器。传统的纺织品并不需要这些设备,但是对于铺地制品、防水衣物等相对小众的功能性纺织品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品的商品认定和归类原则有一定特殊性:
一是干燥机。干燥织物的设备最常见的原理就是加热,基本结构无非是“把受热空气导入织物所在的封闭空间”和“加热滚筒,干燥缠绕在其上的织物”两种。如果仅遵循84章章注二的一般性原则,应将其归入84.19。但是,不论是84章章注二的特例说明,还是《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在品目84.19和84.51中的排他条款,都反复说明此类商品应归入本税目。我们一般称这种情况为归类原则中“特例(从前归类)中的特例(排他条款)”,要求使用者对条文有很高的熟悉度,并具有一定的逻辑判断能力。
二是漂白机。曾有人咨询笔者,既然84.51包括了织物的染色机器和漂白机器,但为何却没有其他褪色机器,似乎这并不符合逻辑。实际上,这属于典型的商品常识问题——不论在中文还是英文语境中,“漂白/bleach”指的都是“除去纺织品上或纸浆中的色素的过程”,去除色素,恢复本色,但其本色并不一定是白色。纺织行业也清楚这点,即“漂白=褪色”,但对贸易行业却不可能有如此高的要求。而这也是笔者一直建议归类业内人士适量增加行业专业知识储备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不一定要专精,但是要全面。
三是挤/按压设备。对织物表面施加压力是一种常见的织物整理工艺,但同样基于84章章注二,当此类设备的结构(多个平行滚筒)和工艺(表面处理或织物黏合)满足84.20的要求时(这里没有特殊条款对其进行额外规定),应被移至税目84.20项下。例如,同样是压呢机,辊筒在平面上辊压的,属于本税目;而织物从两个辊筒中间通过的,则属于84.20。
四是洗衣机。本税目项下的织物清洗设备和84.50洗衣机之间的差别,已在上一篇系列文章中进行了详细介绍,故本篇不再赘述。
84.51税目结构
84.51 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洗涤、清洁、绞拧、干燥、熨烫、挤压(包括熔压)、漂白、染色、上浆、整理、涂布或浸渍机器(品目84.50的机器除外);列诺伦(亚麻油地毡)及类似铺地制品的布基或其他底布的浆料涂布机器;纺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或剪齿边机器:
10 &— 干洗机
&— 干燥机:
21 &— &— 干衣量不超过10千克
29 &— &— 其他
30 &— 熨烫机及挤压机(包括熔压机)
40 &—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50 &— 纺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或剪齿边机器
80 &— 其他机器
90 &— 零件
84.52
缝纫机,但品目84.40的锁线订书机除外;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及罩盖;缝纫机针
作为中国家庭曾经的三大件之一,缝纫机在国际范围内也曾是各国家庭必备的生活用品。加之工业用缝纫机目前仍是一种用量惊人的设备,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重要地位,也令《协调制度目录》单独为其留出了一个完整的税目资源。本税目的缝纫机,既包括人力驱动(手摇或脚踩)的,也包括机械驱动(电动)的;既包括家用的,也包括工业用的;既包括加工对象为传统纺织物的,也包括加工对象为皮草等其他材质的。总而言之,本税目内的缝纫机功能单一且范围广泛。
缝纫机和缝边机在加工效果上有类似之处,但在原理方面则完全不同。为了不引起歧义,相关《注释》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描述:“但专门用于刺绣的机器(包括抽纱机)应归入品目84.47;锁线订书机应归入品目84.40;缝编机应归入品目84.47。”其中,对锁线订书机的排除甚至出现在了税目条文中。
值得注意的是,下面的两类缝纫机零件比较特殊:
一是特制家具。机器的零件,即使简单如外壳,通常也不具有家具特征,但缝纫机除外。缝纫机的外壳通常带有可以容纳针线的抽屉,或是带有翻板,可令整个表面变成一张桌子。在这种情况下,缝纫机的外壳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家具特征,以致其部分超出了零件的范畴,因而需要在税目条文中明确指出。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84.18的制冷设备中:有些冷柜的外壳具有一定的家具特征,需要特别说明。
二是缝纫机针。前文已提到缝纫机和锁线订书机、缝编机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相应的条款加以区分标准。但是,它们的一个重要零件——针,在单独报验时,是几乎不可能进行区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品目不仅包括上述缝纫机用针,而且包括缝纫机类型的机器用针(通常在针尖附有孔眼),即品目84.40所列锁线订书机用针及品目84.47所列刺绣机用针”。
84.52税目结构
84.52 缝纫机,但品目84.40的锁线订书机除外;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及罩盖;缝纫机针:
11 &— &— 梳理机
12 &— &— 精梳机
13 &— &— 拉伸机或粗纱机
19 &— &— 其他
20 &— 纺纱机
30 &— 并线机或加捻机
40 &— 络纱机(包括卷纬机)或摇纱机
90 &— 其他
84.53
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鞋靴、毛皮及其他皮革制品的制作或修理机器,但缝纫机除外
本税目项下商品包括对生皮(含毛皮)进行处理以备鞣制的机器、生皮的鞣制(含羊皮化处理)机器以及后整理机器。当然,正如上一个税目的介绍中所提,缝纫机除外。
加工皮革的设备覆盖了整个工艺流程,从最基础的脱毛去肉,到之后的伸张皮革、清洁上光,可谓无所不包。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目条文的前半段只提及了“生皮、皮革”的加工机器,但事实上,毛皮的加工机器也属于此列,即一张皮是否带毛,不是本税目的界定范围。
在本税目中,两类商品设置情况在整个84章中很具有代表性:
一是在对皮革的处理过程中,脱毛/褪毛是一项重要的工艺,但在屠宰场,去毛机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设备。作为外行人,贸易商们可能很难区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结构、原理等其他硬件上的区别,那么,在通关时,用途就是一个重要的申报要素。在税目84.25~84.78这一系列根据行业作为划分标准的税目中,用途往往是确定很多商品归类的核心依据。
二是在税目84.25~84.78的排他条款中,经常能看到归入84.19或84.21的例子,这在本税目中也不例外,如干燥机(品目84.19)、离心甩干机(品目84.21)等。必须承认的是,在整个工业领域中,84.19、84.21这样的加热设备和离心设备的应用极其广泛。不论是工程、食品、纺织、冶金,还是矿业、石化,几乎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税目84.02~84.24所列的能源、动力、热处理等通用设备。这也是《协调制度目录》之所以没在一开始就从行业配置税目资源,而是前半截根据功能、后半截根据行业来配置税目资源的本意。有的设备十分通用,如果强行把它们按行业用途分散到各个税目中,对于贸易便利、统计需求、政策设置都不利,于是便把它们合起来放在前面,并通过84章章注二为其设置优先等级。
本税目项下商品还包括制造或修补鞋靴或其他生皮或皮革制品的机器。根据《注释》中的总括性解释,本类商品包括“制造或修补生皮(包括毛皮)或皮革制品(例如,鞋靴、手套、夹克衫及其他衣着用品、鞍具、书籍封面、手提包、旅行容器等)的机器”。皮革制品很好理解,皮质箱包、皮手套均属此列;但对于鞋靴而言,制作非皮革材质鞋的机器是否属于本税目呢?从税目条文来说,鞋靴前面没有定语限定材质;从注释解释来说,又将材质限定在皮革范畴,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看似矛盾的点呢?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注释》的最后一句话:“必须注意,本品目所列的某些机器(例如,起粒、裁切、穿孔、刺孔的机器),甚至某些制鞋靴机器,也可用于加工皮革以外的材料(例如,纸板、仿皮革或塑料),只要它们明显主要用于加工生皮或皮革,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再结合注释对此类商品的举例说明——“(二)将皮革切成特定形状的机器(例如,将皮革切成鞋面)……(四)制鞋靴的机器,例如:1.切槽机……2.楦鞋机……4.上胶机、贴底机……5.将鞋跟固定上到鞋底上用的机器……8.磨光整理机……9.鞋靴拉撑机”——对皮制鞋靴的鞋面本身进行加工的设备,通常被视为皮革制品的加工机器归入第(一)至(三)款;而第(四)款所称的制鞋靴的机器,基本上都是将鞋面、鞋底、鞋跟组装在一起的设备,与其组装的鞋面、鞋底、鞋跟材质没有必然联系,如“将外底粘贴在内底及鞋帮上”的贴底机,做皮鞋需要,做运动鞋也需要,机器本身是不会在意被加工对象材质的。考虑到判断主要加工对象存在困难,实践中,上述制鞋设备不需要严格考虑材质问题。
总结来看,我们可以从上文的分析中得到如下结论:本税目所称的制鞋机器,其加工对象并不仅限于皮鞋,但加工工艺却限于注释中提及的组装或整理机器;对鞋面、鞋底的制造设备需要考虑材质问题,做皮面鞋料的机器在本税目中属于制造皮革制品的机器,制作纺织面料鞋面或鞋底的机器(运动鞋、布鞋)则不属于本税目。
84.53税目结构
84.53 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鞋靴、毛皮及其他皮革制品的制作或修理机器,但缝纫机除外:
10 &— 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
20 &— 鞋靴制作或修理机器
80 &— 其他机器
90 &— 零件
84.54
金属冶炼及铸造用的转炉、浇包、锭模及铸造机
根据税目条文,本税目仅包含其中列名的4种商品,商品属性非常清晰,行业用途十分明确。即使企业因专业不对口而弄不明白这些专业名词是何意思,但在与使用方做好沟通的基础上,也基本不用担心误报或错报。因此,本文不再赘述浇包、连铸机等定义,而是着重介绍两个商品税号设置的理由:转炉和炉外精炼设备。
转炉是一种炼钢设备,其核心技术是向钢水(或其他液态金属)吹入强空气流或氧气流,通过氧化反应去除杂质。而这个叫作“炉”的机器未被归入税目84.17或85.14的唯一原因是:不加热。转炉的英文名为“Converter”,直译过来就是转换器,中文的称呼纯粹是出于行业习惯。从这一点来说,笔者再次提醒归类从业者:一个商品叫什么不重要,是什么才重要。
我国在子目8454.20“锭模及浇包”项下增列了一个本国税号8454.2010“炉外精炼设备”,是指在转炉之外对铁水进行预处理和对钢进行精炼的设备。其实作为一个大类,炉外精炼设备的种类至少有几十种,工艺原理技术条件各不相同,对于企业通关和海关执法都容易引起歧义,而这也是增列8454.2010的原因之所在。严格来说,炉外精炼设备既不是锭模,也不是浇包,似乎不应设置在8454.20项下。但需知晓的是,这不是简单的随意设置,而是一个综合考虑和设计的过程——既然设置了这么一个税号,那么,在进出口该类设备时就应优先考虑该税号。
在整本《进出口税则》中,有人会发现存在着一些并不能很好匹配《协调制度目录》总原则(归类总规则一或总规则六)的税号。实际上,这是正常现象,因为为了实现立法意图,《进出口税则》中总有一些细节不得不突破总体框架。具体的例子还有很多,如8471.4991等,只要没有明显的法律条文矛盾,按税则列名确定税号即可。
84.54税目结构
84.54 金属冶炼及铸造用的转炉、浇包、锭模及铸造机:
10 &— 转炉
20 &— 锭模及浇包
30 &— 铸造机
90 &— 零件
84.55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本税目所包含的商品和税目84.20项下商品的工作原理、硬件结构完全相同,差别就在于加工对象以及因加工对象不同而导致设备技术指标的不同。
轧机主要由一系列轧辊组成,金属从轧辊中通过时,由轧辊将其压平或压成各种形状,或是在金属表面轧出花纹,或将多层金属轧成层压金属。根据工艺的不同,轧机既包括幅宽6米以上的重型钢材轧机,也包含轧制金箔的小型轧机;既能简单轧制板材,也能轧制各种截面复杂的型材甚至是管材;工艺上既可以是热轧,也可以是冷轧,还可以冷热联轧。根据用户需要的不同,轧机产品种类也是非常丰富的。但此处也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轧金箔的轧机属于本税目商品,但把金箔压在纸底上的机器,则应归入84.20,这无关常识,只与规则有关。
84.55税目结构
84.55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10 &— 轧管机
&— 其他轧机:
21 &— &— 热轧机或冷热联合轧机
22 &— &— 冷轧机
30 &— 轧机用轧辊
90 &— 其他零件
预告:什么是机床?
从下期开始,税目84.56~84.66整个一大类的商品,都会涉及一个基本的概念问题——什么是机床?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那么,所有讨论归类的前提共识就不存在了。因此,笔者将此问题前置,提前进行统一说明。
在中文语境下,机床,不论是国标、行标、辞海、手册,还是行业意见,基本上都可以总结成如下描述:“机床,是指制造机器的机器。”但是,仔细琢磨这句话,在归类时却难以通过这一定义做出判断,因为此处“制造机器的机器”是一种概念上的虚指,而不是针对具体型号的实际指标,并不能简单刻板地将其作为判断的标准。例如,作为机床产品的鼻祖,车床理论上可以单独再造一台可简单满足车床基本定义的机器,这也就是我们称之为“制造机器的机器”或“工作母机”的原因。但是,如果想用它来造一台现在常见的数控车床或者手机,那就是痴人说梦了。那么,车床到底是能“制造机器的机器”,还是“不能制造机器的机器”呢?实际上,包括车床在内的机床类设备(广义),的确可以制造各种机器设备,尤其在机加工领域具有统治地位。但是,现在的商品愈发复杂,加之电子元器件的不断加入,想用一台机床独立生产一个设备已不太可能,因而只能说机床参与了制造机器的过程,故不能简单地将机床的定义作为此类商品归类时的判定标准。
同时,设备的大小也不能作为此类商品归类的判定标准。例如,虽然绝大多数的机床体积都比较大,但安放在桌子上的配钥匙机也是机床(仿形铣床)。同样,加工工艺也不能作为此类商品归类的判定标准。例如,同样是切割,锯床是机床,手持的锯机就不是机床,那么,有一个简单支架的锯机是不是机床呢?唯一可以确认的是:机床加工属于“减材”加工,而3D打印机这种“增材”加工设备则不在此列。
对于机床来说,从来没有简单的、清晰的、统一且易于操作的归类判定标准。常见的经典机床不会有争议,但当跨界产品、边缘产品、新产品、特殊用途产品的商品属性出现争议时,意见也是非常简单而一贯的:求助于专业的鉴定机构。
广义上的机床包括车床和机床两大类,狭义的机床则将车床排除在外。机床除了对材料进行切削加工(车、钻、镗、铣、磨等)外,也可以进行非切削加工(冲压、挤压等)。加工材质包含了金属、木材、塑料等各种类型。之后的系列文章将着重介绍其中不同税目项下经典的商品构型和特殊归类规则,敬请期待。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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