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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王振宇 刘晓庆 许伯然
文 / 王振宇 刘晓庆 许伯然
Q: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A: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也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Q:综合保税区有什么税收政策?
A: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保”“免”“退”三个方面:
一是保税政策。从境外入区的货物,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企业可以根据将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税进口。保税政策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政策,区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普遍适用该政策。
二是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境外进口入区环节,区内基建项目所需物资、生产所需设备及零部件、办公所需合理数量的用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区内、区间流转环节,不征收货物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区内离境出口环节,不征收货物出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退税政策。从境内区外出口入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予以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在税收管理方面,基于封闭围网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如对区内货物不实行担保管理、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不设货物仓储期限等。
Q: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还有什么特别优势和优惠政策?
A:区内企业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纳入国内税收抵扣环节,能够解决区内企业国内增值税不能抵扣问题,降低企业成本,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的问题。试点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不实施账册管理,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由企业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Q:“四自一简”包括哪些内容?实施之后企业有什么影响?
A:“四自一简”包括自主备案、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以及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实施“四自一简”后,企业可自主备案,结合盘点计划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账册的核销申报,自行办理货物补缴税款的申报缴税手续,同时简化业务资质核准手续,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加强后续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Q:非保税货物可以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一起存储、分拨配送吗?
A:为支持综合保税区打造“物流分拨中心”,海关创新推出了“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措施,支持企业将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非保税货物可采取非报关形式便捷进出区,无须办理退税或征税手续;非保税货物可根据集拼、分拨计划需要,与保税货物一起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货物分别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便利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运营灵活性。
Q:进口汽车可以进入综合保税区保税存储吗?
A:《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了支持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等业务。对于进口汽车,企业可先将汽车从境外入区保税仓储、展示,再结合实际销售办理汽车进口征税手续。该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安排销售策略,合理分配资金的占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这种成本的降低也会传导到消费者终端,会使广大消费者买到更高性价比的汽车。
Q: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以承接国内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吗?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明确了委内加工业务的管理要求。委内加工业务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须交纳税款。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和委托加工成品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但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事宜。
Q: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什么优势?
A:一是省事。除禁止进境的外,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企业无须来回奔波,有效节省时间。
二是省力。研发企业通过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可自主备案研发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有效节省人力。
三是省钱。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研发设备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予以保税;同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有效节省成本。
Q: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到综合保税区存储有什么优势?
A:综合保税区允许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进境入区时实施简化管理,无须办理征税手续,即可在综合保税区内存储,如需在区内外展示或进入国内市场,再按照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内文化市场大繁荣、大发展。
Q: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货物是否必须实际入区?
A: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明确了保税融资租赁的管理要求。对于租赁货物无法实际入区的,海关创新推出了融资租赁异地委托监管措施,即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相关货物无须实际入区。该政策解决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难以实际运入综合保税区或入区成本高,导致难以实际开展融资租赁的问题。
Q:综合保税区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的政策有哪些?
A: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该项政策进一步便利了区内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医疗设备。
Q:哪些商品可以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
A: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等规定,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区内企业自行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具体货物、物品范围如下: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黄埔海关、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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