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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犯罪:从形形色色的货主说起
作者:龚卓 王胜玫
文 / 龚卓 王胜玫
众所周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适用更低的税率,走私者通常采用“刷单”方式伪报贸易性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走私进境。
走私案件发生后,不止实际实施走私的人员会受到法律严惩,不少货主也会被牵连其中——为了追求更低的进口成本,有些货主委托走私人代理其将货物从境外进口到国内。本文将结合现实案例,对货主类型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参与走私犯罪的方式,以及其责任认定等问题。
跨境电商走私中的货主类型
稀里糊涂型
2018年9月,在广东某海关查获的案值约1亿元的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日化品进境案中,货主A就是稀里糊涂被骗的典型。货主A委托某团伙报关进境面膜等日化品,并向后者支付报关费用。
在看守所被缉私局问话的时候,货主A大呼冤枉:“他和我说跨境电商是国家正在扶持的,他帮我代理进口的商品,也是正常向海关申报且缴纳进口税费的。”
实际上,货主A本人并未主动了解具体的政策,稀里糊涂地卷入走私犯罪,成为该跨境走私案中涉案的40名货主之一,其货物也作为涉案货物被海关查扣。
主动出击型
上文中货主A的情况是典型的被动卷入犯罪,而还有许多货主是主动参与犯罪的。例如,货主B在仓库快递包上发现了某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就主动联系该业务员了解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情况,并最终加入到犯罪中来,委托该公司进口奶粉、纸尿裤、滤芯等货品。最终难逃法网,身陷囹圄。
在另一起货主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被告人货主C系在国内销售进口奶粉等婴儿食品的微商。C将从国外购买的奶粉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代理费用的价格,以包税方式委托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跨境电商方式从保税物流中心清关出区,集中运至其指定的仓库。法院认定,货主C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100余万元。
反客为主型
除了以上两种,还有一种货主更加主动,甚至反客为主,不满足委托他人代理进口,而是自己搭建跨境电商平台走私进口货物。
2018年,在广东某海关通报的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中,涉案人员D夫妇既自己组织货源,又创建了名为“某某国际”的跨境电商平台,在某综合保税区内租用专门的海鲜仓库,利用平台搭建走私通道,涉嫌走私波士顿龙虾、珍宝蟹、美国生蚝、墨西哥象拔蚌等鲜活海鲜17万余只,涉案案值人民币3000万元。
货主参与跨境电商走私的主要方式
在目前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中,货主参与跨境电商走私的主要方式是:货主在境外采购、囤积商品;货主联系走私人,委托其将货物运进保税区;走私人将非法生成的支付单与上述订单、物流单、推送给海关,将货物清关,并批量运出保税区;走私人将走私进境的商品运送至货主指定的境内仓库,货主在境内进行销售。
案例显示,走私人代理进口,多是以包税方式收取代理费用。而在有些案件中,货主甚至会为走私人提供虚假的公民身份信息。
货主走私责任认定的核心
在走私犯罪的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走私故意至关重要。在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中,货主的地位比较特殊,因其没有直接参与走私行为的关键环节,故是否明知其委托的代理是通过走私方式进口货物,就成为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笔者统计了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货主走私主观故意的理由,如表1所示:
通过对以上判例进行分析,法院会通过多种途径认定货主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根据货主的从业经历,判断其对于海关监管政策是否具有认知;二是根据货主支付的通关费用,判断是否是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根据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书证,判断货主对于走私事实是否明知。
货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如表2所示)
而根据相关案例及司法观点,对于那些为贪图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代理费后放任他人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自身货物的货主,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在走私中参与程度较深,对于走私行为的实施起了较大作用,甚至积极参与搭建走私渠道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如前文中提到的D夫妇。
风险提示
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法律风险
在涉足一个行业,选择一种新的进口方式前,一定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详细的了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应限制。切莫像上文的货主A,稀里糊涂卷入走私犯罪,货物被扣押,人也被缉私局调查,造成严重后果。
仔细挑选合作伙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深入了解对方的经营模式,掌握自己的货物是通过何种方式通关,警惕各种所谓“擦边球”的做法。
不要一味追求费用低廉
做生意当然希望代理费越低越好,以降低进口成本。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代理人也不会做亏本生意,如果代理收费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甚至低于货物进口正常的应缴税额,很有可能是通过走私等方式进口。一旦案发,因为代理费过低,货主也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明知他人所从事的是走私活动,而由此被认定为走私犯罪行为的共犯。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