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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问答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请问如何查询海关信用等级?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七中规定,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内容,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我司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要安排协调员,请问协调员能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第三中规定,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企业主动披露被海关处罚10万元,是否会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第九中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我司准备从境外进口活鱼,请问海关对于活鱼进口是否有准入制度?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4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从国外进口水果,海关对境外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5《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关税及统计
我司准备将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暂时移除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之后还要再返回企业生产使用,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凭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请问滞纳金的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请问减免税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是多长?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6年。
请问海关是否会将实际进出境引起境内物质增加的货物纳入海关统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第四条规定,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请问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增列了哪些海关监管方式?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二中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请问从境外携带香烟入境限值是多少?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二类物品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请问邮寄一套渔具入境税率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运动用品、钓鱼用品税率为20%。
加工贸易监管
请问海关在区外内销集中征税的企业可以延迟缴纳税款方面是否有新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第一中规定,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我司一批进料加工的料件通过海运方式入境,在运输的过程中被海水浸湿,无法再加工,请问是否可以自行处置?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依据上述规定,请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不可以自行处置。
我司准备从国外进口部分料件到国内加工成商品后再出口到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加工贸易?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你司的加工形式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设立加工贸易手册。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