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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在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企业有效期是多长?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我司去年因特殊情况被海关从一般认证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请问多长时间后我司可以申请调级?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第六中规定,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出口危险货物有哪些商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请问出口玩具海关是否对企业建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有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6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我司准备在保税区内设立一家企业,请问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是否无需办理报检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我司想将仍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抵押给境内金融机构,想咨询是否可以?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我司遗失了《征免税证明》,请问应该如何补办?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请问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的时候,哪些情形下会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想了解其他捐赠物资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现将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和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1—5)予以发布。附件3中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含有“3.其他捐赠物资”。因此该贸易方式纳入海关统计。
请问采用跨境电商B2B贸易形式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报关?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四中(八)规定,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我司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请问能否采用“两步申报”的模式进行报关?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第二中规定,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
想邮寄一盒雪茄入境,请问行邮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雪茄烟进口税税率为50%。
携带50克黄金出境,海关会验放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白银饰品据此相应从宽掌握)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
我司准备设立进料加工手册,办理设立手续时需要做单耗备案,因为我司的加工工艺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不提供?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之前出口的成品因为品质要求的问题,与外商协商后决定出口部分未加工的保税料件给其自行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直接按照“进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第七中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