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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关务热词及热点问题
作者:王峥
文 / 王峥
热词一: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2020年8月5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相关热点问题: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所涉及的20中商品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二、公告实施后,进口20种商品范围内的货物都能享受减免税吗?
答:《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实施后,进口20种商品范围内的货物能否享受减免税,应根据具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如果申报进口货物属于有关政策规定的免税商品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则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如果不属于有关政策规定的免税商品范围,则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三、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应以哪个具体环节的时间来确定20种商品是否适用本公告?
答:根据《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以货物申报进口或物品申报进境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为准)确定。自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8月5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或申报进境的物品属于20种商品范围的,不再执行“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四、自《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发布之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能享受免税吗?
答: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热词二:
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
海关总署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公告中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热点问题: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交纸质单证及相关随附单据?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2020年第91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时,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二、提交的电子数据办理的备案审批通过后,是否还需要到海关现场领取纸质的备案证薄?
答: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反馈办理结果,不再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等纸质证簿。
三、如果因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电子数据无法正常上传,是否能够正常办理运输工具备案等业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2020年第91号),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