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 检验监管方式的解读

 / 唐锴     /  唐俏云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并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那么,这一改革措施是如何出台的?涵盖哪些商品?将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企业应如何办理?是否影响其原有业务?改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将从上述企业关心的角度对新政进行分析与解读。

公告背景

为推进落实促进贸易安全便利各项措施,协助企业更好更快地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营中,海关总署陆续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关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等促进外贸稳增长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其中,《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本次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改革是推进落实上述改革措施,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扩大进出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重要具体推进措施之一。

本次改革措施包括进口电池与电线电缆两大类商品;其中,电池涉及18个编码,电线电缆涉及4个编码。这些编码涵盖了大部分进口电池与电线电缆,但其中并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涉及危险货物监管的电池,且其属性为旧机电产品时亦不适用,即这一措施并不适用涉危包、旧机电等重点敏感商品。

公告对企业的便利性

公告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上述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向海关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

二是收货人可灵活选择纸质或电子版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无须考虑额外增加企业办理环节与办理成本。

三是部分收货人暂不具备出具自我声明的条件,可按原有检验监管方式继续进口相关商品,无须担心影响既有进口业务。

四是海关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在实施合格评定时,将简化合格评定项目,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仅在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大幅减少现场安全项目检验、送实验室检测等事中检查环节,实现了快验快放,以便收货人及时将商品投入销售及使用中。

公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同时,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