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服务外包发展背后的保税监管模式创新

 / 查贵勇

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规模集聚壮大、产业保持高速增长,对服务贸易增长的贡献度明显提升,成为推动新兴服务贸易增长的主要动力——我国新兴服务贸易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出口已占70%,我国更是成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第二大目的地。

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

2019年我国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15699.1亿元,执行额1069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11.5%,执行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如表1所示。

高端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呈现向价值链高端跃升的态势。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三大业务领域发展更加均衡,知识流程外包成为主要增长引擎;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高端增值业务日益扩大,推动产业向研发设计、数据分析和挖掘、整体解决方案、系统设计服务等高端业务领域发展,如表2所示。

我国承接服务外包不仅升级ITOBPOKPO三大类型结构,各类型内部结构也向高端细分类型升级——2019年我国企业承接ITO主要领域是信息技术研发服务,执行额达2327.8亿元,占ITO执行总额80.4%;承接BPO主要领域是业务运营服务,执行额达763.8亿元,占BPO执行总额64.5%;承接KPO主要领域是设计服务,执行额达1574.2亿元,占KPO执行总额63.5%;特别是以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为高端生产性服务外包更是快速增长,分别增长15.3%20.5%37.1%53.2%

就业数量扩张效应明显

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吸纳大学生就业数量逐年增长,对促进就业,特别是稳定大学生就业发挥出重要作用,如表3所示。

就业质量提升效应初显

我国服务外包不仅就业吸纳能力强,吸纳高端人才就业能力更是不断增强,就业人才素质不断提升。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就业结构以大学生为主;特别是随着服务外包培训规模不断扩大,以外包企业、培训机构、职业学院为主体的人才培训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将推动就业人才断高端化。特别是随着数字化的深入发展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外包领域对诸如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创造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为服务外包就业人员,特别是年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个性化、成长型的就业机会——如据测算,大学毕业生在服务外包企业工作23年后有40%转向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不仅提升自身就业层次,也为我国加快步入数字经济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仍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以中小规模为主、多数以国内业务为主、缺乏高端服务供给能力、创新投入不足导致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综合成本上升导致增收不增利,影响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高端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制约承接高端价值链业务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较薄弱,如技术研发、信息服务、市场交易、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建设不完善而难以实现资源共享,行业协会在国际市场中缺乏影响力,行业标准制定不完善和服务标准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

保税监管模式助力服务外包发展

为降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税负和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现金压力和资金运营成本,海关总署推出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货物保税监管试点。

政策依据及演进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5号(关于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公告)规定,自20091224日起,在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1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9号(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规定,自201071日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规定,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10个新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企业范围为上述地区内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总体规定

适用区域:17服贸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适用企业: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且被适用区域内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

适用货物: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但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审批备案

注册登记: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隶属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手册备案: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隶属海关办理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备案手续。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手册备案有效期1年。

手册延期:手册如需延期,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资质失效: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

手册核销: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申请核销。

合同变更: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通关监管

外包进口货物通关监管主要涉及进境申报、退运出境申报和内销补税申报,重点是报关单相关栏目填制的规范性,如表4所示。

后续监管

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

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

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须提供许可证件。

海关创新助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建议

当前,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引领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引发产业变革,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为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拓展了空间。因此,我国政府应精准发力,聚焦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在技术研发、交付模式、业务流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加强服务外包园区的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好园区的企业集聚功能和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强化服务外包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发达国家标准,并力争制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准。

拓展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适用产品范围

当前,适用服务外包保税监管的产品仅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但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时,除进口设备外,还可能需要进口其他商品,如医药、生物技术研发与检测服务外包中的检测剂、培养液、培养基等,芯片设计服务外包中的芯片基板、芯片检测服务外包中的芯片等,因此可适当拓展服务外包保税监管适用产品范围。

探索推行电子账册和企业自主选择核销周期

当前,对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该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手册备案有效期1年。如果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大、业务量大,外包合同多,则需要建立多个手册,在逐步将保税监管适用货物范围从进口设备拓展到其他符合保税监管的货物,企业合同、手册和关务管理任务和合风险加大,不利于贸易便利化程度提高。因此可在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实行以企业为监管单元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可鼓励采用电子账册;并以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周期为基础,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以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

探索对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产品实行分类通关管理

考虑到如果将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货物由设备拓展到其他符合保税监管的货物,则对通过时效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建议借鉴保税研发贸易监管方式,在进出境环节对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货物采取合格假定、信用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对进口保税料件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将传统的事前产品信息登记+口岸抽查检验监管模式转为合格保证+风险评估+事后监管管理模式,大大缩减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货物通关时间,大幅降低综合进口成本。

探索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分送集报监管模式

随着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货物拓展到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设备类进口货物,加之可能涉及到境内区外原材料采购和向境内区外企业分送保税货物等业务,将会出现国际服务外包所需原材料批次多、单量少、时效要求高等特点,建议持续探索分批进出、集中报关和汇总征税监管模式。

与保税料件交易试点相结合,提升保税研发料件的流通与使用效率

通常,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中未使用的保税料件一般不能以保税状态转给其他企业,只能将料件退运到境外或按进口价格补税后内销。但实行保税料件交易试点,在特定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可选择以保税货物的方式,或按实际成交价格征税的方式,将剩余料件交付给有需求的其他企业,从而能提高保税料件的流通。

探索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设备的异地使用监管模式

实践中,往往出现因各种原因导致保税监管设备暂时不能在既定场所使用,但又不能转用其他场所,加之设备单价较高,从而导致过度重复投资、资源未有效利用等弊端。因此,建议对单价较高的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设备的监管应注重设备使用主体及用途,而非场所。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