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卖快递单被判刑
文 / 杜鹏 龚卓 闫寒
在进出口领域,走私风险无处不在,如果缺乏法律意识,稍有不慎就会沦为走私犯,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例如,在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一家普通的物流公司,似乎与走私毫无关系,却因一张以2.5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的快递单,帮客户空包跑流量,而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并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李某和他的物流公司
以下为真实案例,涉及人员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李某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在省内也具有一定的规模,加盟站点已有几百家。
2015年春节后,李某照常接待了一批客户。然而,洽谈之后,李某却发现,这批客户提出的要求与其他客户不同。
客户表示,他们是A公司的,做进口生意,除了找李某的物流公司运货之外,还需要物流公司帮他们“空包跑流量”。也就是说,没有实际货物,却也在物流公司的快递系统中录入,并在系统上完成快递派送。
对于这样的要求,李某有些意外。之前听说过有网购平台卖家找物流公司“空包刷单”以提高店铺信誉,做进口生意的为什么也这么干?
客户解释说,他们是做跨境电商的,货物进口时,海关会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三单”,其中一项就是物流单。但是他们有些货物没有物流数据,就无法用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口。因此,需要通过李某公司的端口,生成物流数据,并推送给海关。
李某犹豫再三,还是答应了客户的请求。李某心里很清楚,将并未实际存在的物流数据推送给海关,肯定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对于公司来说,给客户开个端口就好,虽然赚得不多,但似乎是一件没有什么成本的事情。
双方达成协议:若客户有实际货物,物流公司就按照每公斤0.8元收运费;若没有实际货物,物流公司就每单收取2.5元的空转快递单费。
随后,物流公司按加盟网点的方式,在快递业务系统中给客户开具了子系统。客户可以在子系统里自行充值运费、自行录单。客户还派秘书到公司参加系统的操作培训。
业务开始后,具体操作是这么进行的:
客户通过快递业务系统,以每单2.5元的价格购买空白快递面单,并在系统里直接填写物流详情单。该快递系统连接到海关的电商监管端口,数据也将推送给海关。
客户将填好收寄信息的面单贴在空箱上,运到公司仓库,在交货口用扫描枪扫描形成物流数据。后来为了方便,空箱都省了,改为了信封,客户将快递面单直接贴在信封上,运到物流公司仓库。由公司的物流车将空信封运到各个网点,各网点再扫描面单上的条码。网点扫描后,系统就会显示货物已派送到终端客户,但实际并没有货物送交所谓的收货人。
这样的操作进行了大半年的时间,李某的物流公司,通过卖2.5元一张的空白快递单,共赚取五六万元。
2017年,某海关缉私局对A公司涉嫌以跨境电商方式走私一案立案侦查,物流公司成为了犯罪嫌疑单位,李某也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9年,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李某的物流公司帮助A公司走私,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物流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李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冤吗?
从获利角度看,只是以2.5元/张的价格卖了空白快递单,就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并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李某看起来似乎很冤。但从另一方面讲,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李某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
A公司是如何走私的?
简而言之,就是A公司购买了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制作虚假的个人消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再将“三单”推送给海关申报进口。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进口,偷逃国家税款。
李某的公司为何也构成走私?
李某的物流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所获得的利益与A公司相比不值一提,但为何仍被认定为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此处的通谋,仅需达到“明知”即可。
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两点就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明知他人在实施走私活动,以及为他人的走私活动提供帮助或方便。
在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明知A公司空包派送并向海关部门推送虚假物流单,客观上向A公司提供空白快递单及物流派送平台,协助其制作虚假物流单完成走私活动,即有实质性的帮助行为。
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都完全具备,因此虽然李某获利较少,但收益情况并不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
法院为何这样判?
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的物流公司偷逃税额为人民币340万元,属于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对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单位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在此基础上,法院会评判各个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量刑情节。对于李某来说,主要涉及以下两点情节:
一是根据共同犯罪各主体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等因素的不同,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在本案中,A公司负责走私活动的策划、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的物流公司受指使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李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具有自首情节,同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并考虑到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对李某的物流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思考与警示
跨境电商自兴起以来,一直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断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爆出。李某的案件给相关企业也带来了思考与警示。
侥幸心理往往构成犯罪
网购平台店家找物流公司“空包刷单”以提高店铺信誉,是行业内存在多年的公开的秘密。然而,物流公司将这样的做法延续到跨境电商进口之中,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以往,负责国内运输的物流公司,似乎和海关没什么关系。但在跨境电商进口中,海关会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三单”,其中物流单就由物流公司提供。这意味着物流公司在货物进口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倘若物流公司在货物进口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协助走私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刷单”走私,则会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因此,作为进出口相关行业从业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首要任务就是充分了解海关监管的法规和政策,与时俱进、保持警醒,企业才有良好经营的基础,才有蓬勃发展的可能。
不要因某项业务赚得少便忽视风险
对于李某的公司来说,A公司的业务在其物流公司整体业务中占比不大,容易放松风险意识,但是公司恰恰是因为这项获利不多的小业务而遭受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企业在某项边缘业务中赚了点蝇头小利,迎来的却是刑事处罚,甚至身陷囹圄,真是得不偿失。
妥善应对处理,争取最好的结果
李某虽然因为走私行为被定罪,但是他在犯罪后,选择了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功争取到了自首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了缓刑,并未失去人身自由。因此,一旦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尽早地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选择恰当的方式妥善应对处理,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