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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视角下铜冶炼加工 贸易监管效能提升路径初探
文 / 商春华
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批准13家铜冶炼企业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业务。随着铜冶炼技术的不断升级,对相关副产品的提炼能力逐步提高,对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铜冶炼行业在生产工艺和贸易方式方面存在明显的自身特点,基层海关通过实际监管和深入调研发现,现行“加工贸易监管办法”与行业实际运作模式尚有不能完全对接之处。双循环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推动铜冶炼行业健康发展,笔者从法律法规规定和现实监管角度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思考,期望能对加工贸易监管工作有一定借鉴价值。
现行政策与铜冶炼行业生产工艺的对接
基层海关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铜冶炼行业自身特点决定,难以实现与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中“专料存放、专料专用”等监管政策的完全对接。
工艺性配料要求与专料专用管理模式
铜冶炼过程十分复杂,一般先由铜精矿通过氧化反应生成冰铜和二氧化硫等中间产品,再通过精炼和电解等后处理工序最终生成电解铜及其副产品。来自不同产地铜精矿品质(化学成分)各不相同,须科学合理配料进行冶炼。如在闪速吹炼时,冶炼工艺对投炉原料中铜和硫酸等(含量)配比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除此之外,对矿中铁、硅等杂质元素也须控制;配料常需5~8种不同来源地、不同品味铜精矿配比,才能较好地控制冶炼炉内热平衡、造渣除铁等问题,以充分获得铜精矿中的有效成分,同时达到控制环境污染的要求。
在铜冶炼行业生产工艺中,对单一品位铜精矿直接进行冶炼,不是最经济、最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在整个冶炼过程中要求保税进口铜精矿专料专用,当前在生产技术和工艺条件下难以实现,这与现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专料专用管理规定要求难以完全吻合。
成品铜生产(储存)管理方式与海关备案式管理模式
铜冶炼行业成品阴极铜自身具有明显特点:一是每批成品铜规格完全相同,外观、质量无任何本质差别,不受进口铜精矿品位的影响,如祥光铜业公司生产的阴极铜规格均为99.9935%,难以区别哪块电解铜出自哪批铜精矿;二是成品阴极铜具有极易氧化特性,存放两个月以上就会出现外观色泽发暗、质地变脆的情况,影响正常销售,一批料件投炉期限较长,若固定一批加工贸易成品按要求单独存放,这是与现实商业操作不完全相称的。
鉴于阴极铜品性高度一致且具有易氧化等特性,企业对成品铜采取基于生产日期的管理方式,难以按照手(账)册要求准确划分生产阶段,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难以确立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铜冶炼行业生产工艺难以实现专料专用,更适合以“铜总量控制”模式予以监管。
铜冶炼副产品核定与核销时准确申报
在实际作业中,铜冶炼加工工艺复杂,生产链条长,副产品分布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种类、数量、价格核定存在诸多客观困难,有些难以达到手册核销时准确申报的要求。
铜冶炼加工存在配矿投料行业特点,使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铜精矿投炉冶炼后,无法判定阳极泥、稀贵金属等副产品原料来源,难以确定保税项下副产品占比。
部分铜冶炼企业对阳极泥中金、银、铜以外元素进一步提炼,加工出海绵铂、海绵钯等稀贵金属,由于铂、钯等非计价元素在贸易过程中均不做检测,故难以确定每批次进口铜精矿中非计价元素的种类和数量。
铜冶炼过程提取的稀贵金属元素多产自阳极泥,往往需富集到一定数量后再进行提取,加工周期可延长至几个月甚至1年的时间,难以完全做到在手册有效期内实施监管。
在全国的铜冶炼加工贸易企业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不一,提炼出的副产品情况也不尽相同,难以统一监管标准。
海关对铜冶炼加工贸易产成品的监管现状
监管总体情况
各海关对铜冶炼企业加工贸易产成品铜、金、银监管较为统一,均以(主)产品形式在手册(账册)中备案,并按照海关核定单耗进行出口或者折料征税处理。对副产品硫酸、边角料炉矿渣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内销征税核定数(重)量方式上略有不同。对阳极泥、烟尘灰、硫酸镍、硫酸铜等产品监管关注程度不十分平衡。
具体监管方案
部分海关对铜冶炼加工贸易产成品出台了具体监管方案,明确硫酸、阳极泥、硫酸铜、硫酸镍为副产品,炉矿渣为边角料;对于直接销售“阳极泥”情况,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征税;对于“阳极泥”提炼加工出稀贵金属进行销售的情况,以提取的金属元素价值为计价基础,若按“阳极泥”进行申报,不再倒扣生产成本。部分海关对在“阳极泥”中提取的稀贵金属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硫、锌、锑等元素含量参照第三方检测报告结果核定,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核定。
深度监管模式
鉴于铜精矿价值高、数量多,相关副产品应引起关注,部分海关开始着手调研企业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例如,济南海关多次派员外出考察学习,了解其他海关监管现状;对辖区企业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底数;主动向企业宣讲政策,推动稀贵金属等副产品监管工作;同时以金关二期加贸系统改革为契机,推动企业追加辅助系统,以完善料号级管理链条。部分海关计划与企业对接ERP系统,直接对企业的生产销售数据进行监控。但也有部分海关仍停留在对硫酸、尾矿渣的基础监管层面,对其他副产品关注程度不高。
双循环背景下提升铜冶炼行业监管效能的实现途径
作为监管部门,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实质是确保所有保税货物的合法进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达到谋取私利目的,尤其是打击不法企业利用保税政策将料件进口后采取擅自内销、倒卖、调换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而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对于铜冶炼过程复杂但原料品质清晰、成品规格统一的企业,为提高监管效能,服务企业发展,海关对铜冶炼行业的监管模式可着重于“流向明确、进出平衡”的总量控制原则,而不必拘泥于严格的专料专用、专库存放等对保税货物的静态限制;对于铜冶炼企业生产副产品情况不一的客观现状,可坚持实事求是、总体把握的基本原则。
将对铜精矿的监管转变为对“铜”的监管
铜精矿进口时,若合同中约定对铜精矿检验出具精确的铜、金、银等金属含量品质证书的,海关对该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可根据进口铜精矿品位和实际单耗情况,将铜精矿进口数量直接换算为成品铜、金、银数量进行监管。因此,可以允许企业对不同进口渠道的铜精矿进行工艺性串换,变过程监管为仅核定铜等产品数量的结果监管。
对企业库存保税货物实施总量控制
根据铜易氧化且阴极铜性状高度一致的特性,充分考虑铜冶炼行业生产销售实际,在确保铜(含铜精矿折算)库存与加工贸易项下保税铜理论应存数量相匹配的情况下,海关对保税货物可按进出总量平衡的原则监管与核销。
对副产品核定应把握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
一是副产品种类核定原则。
按企业生产实际核定。鉴于不同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不均衡的实际,根据企业提供的金属平衡表和生产报表,核定铜精矿冶炼加工产生的副产品、边角料种类,如金、银、硫酸镍、炉矿渣等。
按副产品报验状态核定。对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物加工成为最终产品的,应以最终产品作为副产品种类核定,如将硫酸认定为副产品,而不是二氧化硫。
按提取后的最终产品核定。对于初级副产品再提炼加工的情况,以提炼加工后形成的最终产品作为副产品种类核定,如利用“阳极泥”提炼生产稀贵金属,应将稀贵金属核定为副产品种类,而不是“阳极泥”。
二是副产品数量核定原则。铜精矿冶炼加工企业往往会以“金属平衡月报表”形式记录每月投料、产出、损耗率等信息,此表可作为核定铜精矿副产品生产量、损耗率的重要依据。
按副产品折合原料数量核定。由于黄金、白银分别对应原料“铜精矿(黄金价值部分)和铜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可以内销副产品数量×单耗折成原料数量进行内销征税。
按副产品产量和料件投入量比例核定。对于副产品、边角料生产无法对应手册测算数量的情况,可参照企业上一年度副产品生产量和铜精矿投料量比等方式,获得相对客观的数据,如硫酸、阳极泥、稀贵金属、炉矿渣等。
按检测含有元素数量核定。对于能够检测元素含量的情况,可根据经由海关认可第三方的检测报告结果,推算副产品内销征税数量,如硫元素、阳极泥稀贵金属含量等。
按保税料件数量占比核定。对于投料包含非保税料件配比的情况,应按照保税料件的实际含量占比核定内销征税数量,如炉矿渣含有非保税料件石英砂,应予以扣除。
三是副产品价格核定原则。
按相应原料进口成交价格核定。对于内销折合保税料件的情况,内销征税价格以最终结算的原料实际进口成交价格为准,如铜、黄金、白银等。
按实际内销价格核定。副产品存在实际内销价格的,内销征税价格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可采用集中内销方式征税,如硫酸、炉矿渣等。
按内销审价办法核定。若副产品不存在实际内销价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同期国内市场价格,以合理方法估定价格,如阳极泥、硫酸镍等。
按“加权平均价”核定。对于因生产周期长、含量不好测定等因素,无法与手册对应监管的副产品,可按内销上一月度或者上一年度副产品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核定价格,如稀贵金属等。
按保税料件投入成本比重核定。在核定价格时,应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重点审核企业提供的投料配比及成本核算表。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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