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须知

 / 张秀丽  禹石磊  刘静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近期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自2020121日起执行。这也是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以来变更项目最多的一次调整。本文将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要求进行解读。

什么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1999年起,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实施动态管理。加工贸易禁止方式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出口。列入禁止进口的商品不予开展进口该料件的加工贸易;列入禁止出口的商品不予开展出口该成品的加工贸易;列入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禁止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

本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哪些调整?

    本次调整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10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及商品注释进行调整。其中,调整涉及商品编码种类较多的商品有肥料类、钢材类、纸浆及纸类。但需注意的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继续有效,实际应用中须将两个公告结合对照使用。

国家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还有哪些管理要求?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对于即使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是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行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是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三是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碎料是否列入禁止类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进出口货物正确归类,按照商品编码及商品名称对照最新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查询,判断在禁止目录内是否有一致商品,并关注禁止方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导致原目录中部分商品的商品编码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及名称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的,调整后对应的新商品编码仍属于禁止类商品管理范围,在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商品编码的更新调整。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