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海关后续监管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之关联交易与海关估价

 / 彭胤期

什么情况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则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特殊关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除此之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是否所有关联交易都影响成交价格?

    不一定。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八条,如果能证明买卖双方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海关估价是如何开展的?

    对于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存疑时,海关提出质疑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回应或者补充说明后海关对申报价格仍然存疑的,海关将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并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此外,由于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均涉及告知及时间性规定,对于企业的通关时间会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海关行政成本及特殊货物价格的影响,海关对符合审价办法相关情形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可不进行价格质疑和磋商,按简易程序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方法有哪些?

    对于进口货物,根据《审价办法》第六条,成交价格不合规定或者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其中,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对于出口货物,根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一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存在特殊关系该如何申报?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四项、第四十五项的填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即可。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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