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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失误酿成的大后果
文 / 谢婧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一个微小的初始条件变化,可能导致一连串逐渐放大的改变。对于进出口企业及其他组织来说,严格遵照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进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是法定的义务。以下几则案例,便是因不细心的小失误而酿成的大后果。
案例1:2020年7月9日,防城海关对一票申报进口的鸡蛋清洗设备进行查验,发现该设备由18块木托包装承载,但代理报关的企业因疏漏并未向海关申报该设备存在木质包装。因该代理企业未按规定报检,防城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未按规定报检的,海关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7月23日,防城海关对防城港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地址不符。根据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其已于2020年6月16日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变更,但一直未向海关提交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手续的申请。该公司因超期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防城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2020年5月18日,防城港某船务代理公司受某外籍船舶委托,向防城海关申报入境,海关审核船舶申报信息发现,船舶航次摘要中填写的上一港离港信息与实际不符,经调查,该船务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李某,在未与船方核实船舶上一港离港日期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估算填写了航次摘要,该行为属于违规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防城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4:2020年8月14日,防城海关物流监控部门经系统检查发现,某票出口磷酸二铵报关单无法结关。经调查发现,系广西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该票货物的舱单传输人未尽审查义务,未按时向海关申报装载舱单导致。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提醒:代理报关、报检业务的企业及舱单传输企业应自觉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如实、准确申报。相关代理人应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因大意疏忽造成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防城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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