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修订释放给企业的六大红利

 / 刘科科 

海关总署于20201222日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6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定于20212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管部门,拥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与进出口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权责纷繁复杂,进出口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难免产生以下疑问:在海关的行政管理中,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又属于备案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确认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从厘清行政许可概念入手,分析《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修订释放给企业的红利。

海关行政许可概况

海关行政许可, 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作为申请人,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行政许可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不同于海关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但比行政许可范围更大,行政审批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过去我们把需要政府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同意的理解为广义上的“行政审批”。从行政管理角度,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组”)将行政审批界定为: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审批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

海关行政许可不同于海关行政备案。海关行政备案,是指海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海关行政备案分为告知性行政备案和监督性行政备案。海关告知性的行政备案,如知识产权备案。所谓海关监督性行政备案,是指以实现海关监督检查为目的,报送人报告相关事由、材料,海关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备案形式。这类备案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海关行政备案大部分属于监督性行政备案,如进口毛燕指定加工企业备案,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等。

海关行政许可不同于海关行政确认。海关行政确认是指海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海关审价、企业认证,这些都属于海关行政确认。

经过国务院多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截至20209月,海关系统官网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4项,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有7项,改为行政检查的事项有5项,授权其他部门办理的有1项。还有一些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企业非常关注的海关在对外执法和业务管理领域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管理事项,已按事项性质归入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中,如滞纳金减免审批已调整为“行政征收”事项。

《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红利

本次《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首次新增了很多有利于行政当事人的条款,以下便是新增条款释放给企业的

六大红利:

新增“非歧视”原则

《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非歧视”原则是WTO规则在中国国内法中的落地。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加入了落实国民待遇,体现竞争中性的“非歧视”原则。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管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只要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标准,都有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非歧视”原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政府许可审批是衡量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市场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公平竞争。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会涉及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海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中践行“非歧视”原则,可以激发与进出口相关的各类市场主体作为全球供应链参与者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企业获得感。

.凸显“高效”“便民”

《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便民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可能手续简化、方便快捷。保证许可申请人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许可目的。效率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对于海关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高效便民原则,在《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多个条款中都有体现。

一是方便申请。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对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尽量做到当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海关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是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

三是统一受理。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行政许可“标准化”

海关系统按照国务院对于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可以通过网上提交办理的,尽量通过网上提交。通过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企业到海关办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事关其核心竞争力,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需要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 增加申请人和第三方评价

行政许可绩效评价应以满意度为导向,绩效评价目标的设定与检验应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依归,不论怎么样的评价指标,都不如人民满意来得实在,社会满意度在行政实践中已经成为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的标准。

对海关行政许可的评价与监督中,海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

. 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权利和救济渠道

《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申请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听证。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