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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问答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里的“企业守法”规范标准有怎样的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附件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第三中(六)15.企业守法规定,1年内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次数不超过1次,且不超过30日。
请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办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八中规定,企业所在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提供备案信息,一并办理备案。
请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监管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九中规定,(一)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的范围,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备案信息,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备案信息核对力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及时依法处理。(二)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信用监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综合运用稽查、缉私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监管。(三)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报关企业年报管理,深度运用“多报合一”企业数据,综合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企业从境外进口食品是否不用办理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5《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请问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哪些货物,在进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四十二条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我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货物,现在发现原产地证书损毁,该原产地证书正本还未使用,请问遇到此类情况,我司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十九条规定,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向澳大利亚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我是江苏省某红十字会,现在准备接受德国一家慈善机构无偿捐赠的200张残疾儿童座椅,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中规定,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境外捐赠函(正本);(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想了解下免税外汇商品这种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免税外汇商品纳入海关统计。
我是一名新入职的报关员,请问在货物报关时,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我司有一批展览品进境准备参加展会,已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请问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宣传品,是否还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四)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某外资企业聘请了一名外籍专家,该专家想办理自用物品入境手续,需要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某常驻机构首次办理公用物品入境,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余料结转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第五中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不再提供担保。
我司有一些加工贸易废料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目前哪些废料可以在网上公开拍卖?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第二中规定,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可以使用保税料件?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五中规定,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对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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