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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导读
作者:张文龙
文 / 张文龙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
《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办法》已实施多年,期间海关行政许可所面对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内部工作要求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海关行政许可管理需要,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修订意义
吸纳最新上位法精神
主要吸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和结果公开等的内容。
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正式施行,对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次修订对海关行政许可目的、原则、标准化建设、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提升行政许可管理为抓手,践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实现关检业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
机构改革后,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海关监管范围拓宽、监管线条拉长,海关行政许可不仅限于对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行为进行许可,部分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有的行政许可过程存在不计入时限的情形,现行《实施办法》存在无法完全覆盖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实践的问题,本次修订也旨在解决此类问题。
修订亮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八条,条款内容、程序设置较为烦琐;新发布的《管理办法》简化为六章、五十六条,章节设置逻辑性更强、条款内容更为简洁实用。新旧规定对比,《管理办法》呈现以下亮点:
维护申请人权利
第五条:增设“非歧视”原则。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平等性,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非歧视”原则。
第六条:着重提出高效便民要求。便民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等行政许可基本原则分开,单独制定一条规定,强调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八条:增加救济途径程序规定。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落实《行政许可法》修改条款,拓宽保护范围。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约束行政权力
第九条:明确海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管理。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不得增加海关权力、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吸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海关总署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时调整清单。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强化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明确事前公示内容。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编制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拓宽申请方式。规范海关许可“线上”“线下”办理事宜,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进一步提升海关许可办理效率。
完善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完善满意度评价制度。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提升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推动海关“阳光”执法,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强调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增加“隐瞒虚报”和“欺骗贿赂”的处理规定。机构改革后,部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如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为强化许可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增加相关条款。
(作者单位: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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