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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瞒骗治理剖析
作者:文习伟 王磊
文 / 文习伟 王磊
价格瞒骗行为,是海关审价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指进出口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在进口环节,行为人故意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少缴海关税收;在出口环节,行为人低报价格,逃避国家外汇管制,或者在出口环节高报价格,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作为目前海关面临的监管对立面,在闯关走私、后续走私和瞒关走私三种常见的走私形式中,价格瞒骗的利益与风险不对称性最明显,且其隐蔽性和发生的主动性最强,查发难度更大。
海关估价与价格瞒骗的天然对立
海关估价作为价格瞒骗的反面,是对价格瞒骗产生的信息偏差的纠正,这两者的矛盾贯穿了海关业务改革和通关环节的全过程。
◎目的上的对立
秉着公正、公平、一致的原则,海关基于真实可信原则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对所有进出口贸易进行征税管理,使所有贸易主体符合贸易公平的原则,以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价格瞒骗主体出于个体经济利益的考虑,意图以逃避海关税收或骗取国家退税获取经济利益,在竞争中取得不公平优势,扰乱了海关正常的监管秩序,与海关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的目的相冲突。
◎操作空间上的矛盾
由于海关估价直接影响货物税负成本,具有主观性和强干预性,《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对海关估价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进行了严格限制。作为执法机关,海关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事,估价执法活动受到了严格的约束。
与之相对,价格瞒骗主体在行事上具有更高的自由度和隐蔽性,在应对海关估价执法时可以主动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伪造各类证据。在整个过程中,价格瞒骗的范围可以随着海关核查重点不断调整和应对,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海关估价执法难以比拟的自由度和主动性。
价格瞒骗的治理路径
◎完善现有估价法规体系,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一方面,认识到反价格瞒骗在海关估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将反价格瞒骗作为海关估价制度的独立内容,明确业务性的海关估价和执法性的反价格瞒骗两者的法律地位,这是遏制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法律保障,也是建立和完善反价格瞒骗机制的法律依据。在WTO海关估价规则和本国关税法令框架内,完善海关关税法律法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关于追征期限的内容,制定针对价格瞒骗行为的定义、查发、处罚以及后续管理的专项法规,明确风管、监管、稽查等各环节部门职责,为打击价格瞒骗行为提供法律武器。
另一方面,打击价格瞒骗行为,海关责无旁贷,但因其涉及范围广、证据种类多、取证困难,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对进行价格瞒骗偷逃关税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和外贸管理的行为,不仅海关要严厉打击,其他部门也应对相对人进行相应惩处,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震慑不法行为。
◎完善现有进出口数据采集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能够在前端进行实体验估的货物比例较低,大部分报关单在前端由风控中心进行安全准入审查,为降低价格瞒骗的风险,需要完善现有进出口数据采集指标,适当加强丰富前端信息申报内容,由行为人提供尽量详尽的外端交易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才能为风管中心提供准确完备的评估依据。
价格瞒骗体现的是虚假的成交价格,形成价格的因素涵盖广泛,双方贸易关系、货物运输方式、货物实际状态和资金兑付渠道,都可能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价格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商业要素的集中体现。准确的辨别成交价格的真伪,需要从多个影响价格的实体因素着手,而不仅局限于目前向海关申报所需要的三联单等常规单证。真实的商业交易所产生的资料具有自洽性,涉及的单证越多,价格的真实性越可靠。
◎强化估价能力建设
随着审价职能的调整,面对价格瞒骗的专业化和隐蔽化,海关估价关员需要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反价格瞒骗需要跳出单一的海关估价环节,改变就价格论价格的格局,从更高的层面审视价格形成履行的全过程。
估价人员需要掌握的不仅包括商品归类、原产地政策适用、减免税政策等海关政策法规相关知识,还需要涉及商品知识、商品特性、行业构成直至各种国际期货市场等专业领域,更涉及财务、物流、国际贸易,甚至计算机技术等相关领域,综合知识运用能力要求高,这对执行后期海关估价的核查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技能要求。需要提升海关估价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工作局面。
针对现在海关审价关员普遍缺乏财务、物流以及国际贸易综合能力的现状,加强关员在财务、国际商务、物流、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积累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地加强各专业知识体系建设和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使估价关员掌握必要的审计知识,培养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方面进行交易验证、核实交易成交价格真实性的能力。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各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目前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改变以企业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增加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方等关联指标,根据企业进出口记录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制定科学的权重指标体系,将进出口记录进行量化分解,记录到各组成因素各自的信用档案中,为后期的大数据分析和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价格瞒骗的表现形式
价格瞒骗的手法多种多样,涉及到的贸易流程环节繁多,需要海关审价人员具备广泛且深入的知识技术储备,这给海关审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实务中,常见的价格瞒骗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洗单法”
利用“空壳公司”或特殊商业关系进行“洗单”,隐瞒货物真实价格,低报进口货物价格。进口行为人通过设立或利用境外贸易中间商,将本可直接进口的货物贸易通过中间商中转,或者利用贸易公司中转方式,单证与物流相分离,在货物进口时,由中间商藏匿原始单证,以中间商名义开具虚假单证,进口行为人持中间商提供的低价单证向海关申报。通过“洗单”,高价商品变成了低价商品,高税商品变成了低税商品,贸易管制的商品变成了非贸易管制商品。
◎隐瞒、虚报实际应计入价格的成本、费用或收益
主要是隐瞒部分应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例如,在商业或运输单证中低报运费、高报购货佣金、广告费、境内运费、货物境内安装费等应扣除的费用。合同和发票只记录货款并向外正常付汇,私下约定通过地下钱庄、转移支付第三方等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保修费等其他费用。
◎分割发票,隐瞒付款、结汇方式
分割发票指进口商向海关提供的发票只是最终真实成交价格的一部分,隐瞒货物的最终真实“成交价格”,以部分替代整体来向海关申报。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一个合同正常情况也会分预付款、执行款、结算差额款等多次支付。价格瞒骗行为利用多次付款、分期付款的贸易结算特点,仅向海关提供载有部分款项的发票、预售合同、付汇证明等,申报货物的部分价格,通过隐瞒预付款、尾款等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利用未结算尾款冲抵交易价格
在正常贸易活动中,经多次交易的情况下,双方账面上往往存在尚未实际结算的滞留尾款。利用前期尚未清算的往来款项冲减货物价款,以余下的金额作为全部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导致低报进口价格。这种形式下的价格瞒骗隐蔽性最强,因其不需要也不存在真实的资金流转,或者资金流已经经过人为调整,海关审核价格时通过单证难以发现,也无法通过资金流调查获取真实的成交价格,只能通过关联方交易、第三方交易等方向查证,在认定时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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