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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化妆品中的色素安全
作者:郭涵 袁剑辉 吴蓉蓉
文 / 郭涵 袁剑辉 吴蓉蓉
色素的风险
据统计显示,色素是化妆品原料中能引起皮肤功能障碍的“三害”之一,伤害占比43.9%,其他“两害”是香料和防腐剂。化妆品中的色素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化妆品过敏,而伴随着化妆品过敏现象之外还会出现烧灼、瘙痒、表皮剥脱、轻微疼痛等症状。
同时,有研究人员指出,化妆品中的色素与人类皮肤的色素沉着有一定的关系。色素沉着是在正常皮肤上出现的褐色斑点,严重影响形象,与使用化妆品的用心背道而驰。研究人员认为,化妆品中所含的色素也属焦油衍生物,长期使用会对光线发生敏感反应,从而导致色素沉着。化妆品引起的色素沉着多数还伴有皮肤潮红、丘疹等炎症现象。
例如,口红是人们最常用的化妆品之一,由于它是涂在嘴唇上的,很容易在吃饭时进入体内。一般来说,咽下微量口红对身体不大可能造成危害,但是口红中含有色素,长期使用会产生蓄积作用,对机体造成潜在危害。色素还是导致人们对化妆品过敏的重要原因之一。常常引起烧灼、瘙痒、表皮剥脱、轻微疼痛等过敏症状。
部分国家地区化妆品技术法规中对色素的要求
化妆品所使用的色素组分与产品的安全性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在化妆品的色素管理中,有必要对一些安全风险较高的物质作出限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中,往往以禁用、限用、准用组分列表等形式,对色素进行分类管理。
中国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将色素的用途分成四类,分别是各种化妆品、除眼部化妆品之外的其他化妆品、专用于不与黏膜接触的化妆品、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例如,CI 10006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CI 10020专用于不与黏膜接触的化妆品,并且禁用于染发产品。
欧盟规定化妆品中的色素使用须符合《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分为用于淋洗类产品、禁用于与黏膜接触产品、禁用于眼部产品。例如,CI 10006用于淋洗类产品、CI 10020禁用于与黏膜接触产品,并禁用于染发产品。
美国对于着色剂的管理非常严格,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和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1篇第70条、第80条中有关化妆品着色剂的基本要求,通过审批的着色剂可分为两大类:免除认证的着色剂、必须经过认证的着色剂。两类清单共收录65种着色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从这两份FDA准许的着色剂清单中进行选择,清单之外的着色剂只有经FDA审批之后,才可以补充到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清单中上。例如,Henna 散沫花,用于染毛发,但不得用于睫毛、眉毛和眼睛周围。
日本特别强调化妆品中煤焦油着色剂的严格管理,着色剂相关法规包括《化妆品基准》以及《医药品等能够使用的煤焦油着色剂的相关省令》,共计83种。根据日本法规要求,用于清洗或染发的发用产品,原则上可使用所有的煤焦油着色剂;用于黏膜的化妆品可使用上述省令附表第一、第二部分着色剂;非黏膜用化妆品可使用附表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着色剂。例如,CI 11380 CI11390不用于黏膜的化妆品。
韩国《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和试验方法》附录1和附录2规定了韩国的限用着色剂,共收录101中着色剂,附录1为焦油类着色剂,共56种,附录2为焦油类着色剂以外的着色剂,共45种。例如,CI 26100、二羟丙酮。
对于出口化妆品的影响
我国是化妆品出口大国,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化妆品中的色素的监管模式和准用清单不尽相同,所以在出口化妆品时要做好提前准备:一要从生产源头把好着色剂的采购验收关,对市场采购的原料要调查清楚原料厂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状况;二要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筛选和考核评价制度,让原料供应商提供合法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资质证明;三要根据所要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化妆品中色素的使用进行针对性的排查,并按要求落实相应的产品检测认证和企业注册认证,避免出口后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遭遇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