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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后续监管业务常见问题解答系列之 58号公告与特许权使用费
58号公告是什么?
58号公告是指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及申报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5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现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能确认并支付的情形。为顺应贸易实际和海关业务改革,海关总署参照租赁进口货物租金征税的管理规定,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建立了后续征税制度,增设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监管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报关单申报填制规定。
5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确立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二是明确企业申报时点及填报要求;三是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四是明确滞纳金征收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9500”监管方式与“9700”监管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依法、如实、自行申报缴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97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漏报漏缴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而由海关实施的后续补税。
企业未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或未按5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是否还可以按照“9500”监管方式申报?”
企业存在上述情形,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采用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告。
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是什么?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来说有三个判断条件: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是买方支付,且尚未包括在有关价格中的。一方面,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不是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其费用就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括在有关价格中,也不能进行重复计算。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与被估货物有关。如《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从专利和专有技术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三种情况来看,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就已经附带了相关技术或专利的,或者说专有技术和专利在进口环节已固化、包含或隐含在进口货物中。相关费用的支付所指向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与进口货物所附带或固化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必须是一致的,即支付费用目的和进口货物所含的权利是一致的,才构成“与进口货物有关”。
三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是购买被估货物的一项要件,这是衡量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成为价格调整因素的一项重要条件。《审价办法》给出两种判断方式:一是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二是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一般说来,可根据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被估货物的购买相互独立来判断。如果两者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有关特许权使用费就不能成为销售的一项要件。还应当注意,《审价办法》规定应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有关价格,而不论其支付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货币向进口货物的卖方支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直接支付方式。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以实物或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可将其视为向卖方的间接支付。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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