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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问答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关税及统计
企业自境外进口一批货物,涉及使用其商标,需要另外支付一笔商标使用费,请问在具体报关申报时是否需要填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第二中第二款规定,对于存在需要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我司财务审计发现上年度有一票进口报关单商品编码有误,少缴纳了税款,请问如果我司主动向海关补缴税款,是否可以减免滞纳金?
根据《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中(三)项规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我司是一般信用企业,是否可以适用于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根据《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第二中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想了解下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这种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应当纳入海关统计。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请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什么企业?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第一中规定,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符合怎样的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第二中规定,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需要开展重新认证吗?重新认证前我司应如何操作?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第三中规定,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必须到海关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根据《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我司拟进口的货物需要使用木质包装,报关行表示,海关检疫时针对木质包装会剖开检查,请问是否是这样?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8号)附件42《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监管通关与行邮
我司打算注册成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请问在办理运输工具备案时,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第一中第一款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须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了,但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是否还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海关有哪些?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以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规定,目前试点海关有: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请问从境外邮寄入境一台扫地机器人,海关如何征税?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扫地机器人属于厨卫用具及小家电,邮寄一台入境应按照个人行邮税征税,行邮税税率为20%。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想要做转口贸易,请问进口的转口货物是否可以暂存在当地的保税仓库?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我司有部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成品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七条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我司需要办理一本进料加工手册,需要备案的产品单耗目前未公布过单耗标准,请问如何申报单耗?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