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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历程与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及特殊区域出口监管模式概览
作者:海关总署企管司林少滨 张晓龙;宁波海关 高文博、郑天帆;金杜律师事务所 冯晓鹏
文 / 海关总署企管司林少滨 张晓龙;宁波海关 高文博、郑天帆;金杜律师事务所 冯晓鹏
近年来,中国成为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最快的市场。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强调:“中国将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2020年4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外贸发展新亮点,当前传统外贸受到疫情较大冲击,必须更大发挥跨境电商独特优势,以新业态助力外贸克难前行。”
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在零售进口中网购保税占比逾8成。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作为网购保税业务海关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新海关职责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监管,促进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等跨境电商业务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于2020年组织课题组进行专题研究,围绕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有关诉求提出了系列针对性的研究意见。
现通过《中国海关》杂志对课题研究有关成果专题连载发表,供社会各界参阅,以期加深跨境电商各参与主体对网购保税进口及特殊区域出口业务模式、环节具体运作方式的理解,特别为新获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的地方政府提供操作指引,为相关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出台监管措施提供参考。需要强调的是,课题研究观点目前只是课题组成员结合调研情况和自身理解而提出的,尚不能完全代表海关部门正式意见,仅供跨境电商各界人士讨论交流用。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胡东升
据海关初步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1%。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在全球疫情冲击下呈现逆势增长态势,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新亮点。这一方面得益于其自身线上交易、非接触交货、交易链条短等优势,另一方面更离不开政策红利的推动效应以及持续演进优化的配套监管政策。从海关监管角度看,虽然跨境电商发展时间不长,但目前已形成包括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和特殊区域出口4种零售进出口业务模式,以及多种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业务模式,已成为拉内需、稳外贸的重要力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历程
2012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137号)正式颁布,由海关牵头组织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同年8月,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获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自此,作为新兴业态的跨境电商,在海关“创新、包容、审慎、协同”监管理念下,开启了快速发展之路,至今已逾8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从试点探索到成熟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3个阶段:
(一)试点探索阶段(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
海关以创造性思维提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保税功能政策,跨境商品 “整进零出”的监管模式,对境内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从区域(中心)内寄出的商品,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实施“订单、支付单、运单”等三单与申报清单比对,形成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雏形。
随着试点逐步推进,海关总结各地经验,梳理形成“直购进口”(9610)和“网购保税进口”(1210)两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此阶段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适用行邮税率、税款50元以下免征税款、负面清单管理等。
(二)磨合过渡阶段(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3月,《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正式发布,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即“4·8新政 ”。“4·8新政”主要包括正面清单管理、交易限制、税收政策和准入政策。“4·8新政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了较为严苛的准入管理,尤其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几乎与一般贸易货物一致,给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为确保“4·8新政”顺利实施、平稳落地,2016年5月,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1年过渡期监管政策,该政策后又经两次延期,覆盖2016年5月至2018年年底,具体内容为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这一阶段呈现出创新贸易模式与监管政策相互磨合的特点。
(三)全面发展阶段(2019年1月至今)
2018年年底,《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等政策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同步出台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相关监管事宜。
新政调整跨境零售进口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提高至26000元。正面清单商品增列国内强劲需求63个8位税号商品,并经2019年12月第二次调整,2019版正面清单共计1413个8位税号商品。明确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新政扩大了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范围,明确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为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补税义务及法律责任。
在众多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中,依托区域(中心)开展跨境电商,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中心)的基础资源与监管政策优势,提质增效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按进出口流向分为网购保税进口和特殊区域出口两种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近年来网购保税进口蓬勃发展,业务量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80%以上。网购保税进口在全国范围内区域(中心)开展;其中,目前全国共有86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内的区域(中心)开展网购保税进口适用1210,其他范围适用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网购保税进口主要有以下6个环节:(1)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2)办结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后,进入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3)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区域(中心)内网购保税商品;(4)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申报清单》;(5)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审核《申报清单》;(6)《申报清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订单分拣打包,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
海关对于网购保税商品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实施账册管理模式,设有“跨境进口”专用账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在不同区域(中心)之间、同一区域(中心)内不同企业间流转,以及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与保税货物之间进行状态互转。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关对其实行账册管理;境外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通过物流快递形式送达境外消费者。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指,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关对其实行账册管理;企业在区域(中心)内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1210)至海外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1210特殊区域零售出口”与“1210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在业务流程方面的区别如左图所示。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主要优势
一是便利的“入区即退税”(保税区除外),有效缩短企业资金运转周期、减少退税时间成本;
二是货物批量入区以及集货运输出口,有效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
三是畅通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渠道,保障跨境商品“出得去,退得回”,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通过回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历程,并详解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及特殊区域出口业务模式,关企双方可以共同发掘跨境电商的价值潜力、了解海关政策与监管重点,吸引更多企业投入这片“蓝海”,共同推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外贸新增长。
栏目编辑:鲁翔宇 39729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