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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助读
文 / 薛瑞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自此,原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功能已不再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在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本文将对公告内容进行解读。
新旧政策有何差异?
删除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中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68号公告及6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属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一类功能区,应按照相关设置规范建设和管理;修订后公告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不再有“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68号公告及69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集中作业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设置规范;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删除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公告”)中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212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验收等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纳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有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取消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的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设置,原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作业的区域可用于其他作业,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口岸内有限的空间资源,降低经营成本。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作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促进国内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