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助读

 / 薛瑞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自20211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自此,原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功能已不再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在20211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本文将对公告内容进行解读。

新旧政策有何差异?

删除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中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68号公告及6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属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一类功能区,应按照相关设置规范建设和管理;修订后公告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不再有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68号公告及69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集中作业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设置规范;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删除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公告)中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212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验收等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纳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有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取消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的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设置,原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作业的区域可用于其他作业,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口岸内有限的空间资源,降低经营成本。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作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促进国内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