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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价抵偿货物通关指南
文 / 黄伶
监管方式
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有问题等需要换货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
申报时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先将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填报为其他(99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监管方式填报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以及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报关单号。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税款征收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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