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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税“协助”费用解析
文 / 李梦瑶 吴蓉蓉
何谓“协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审价意义上的“协助”是指,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包括:1. 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 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冲模、铸模和类似货物,其中“工具”是广义上的,包括手动工具及大型工业机器等,“冲模和铸模”指用于产品成型的模具。应当注意的是,只有直接应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工具才可能会被视为“协助”,用于进口货物生产流程的办公设备均不被视为“协助”的一部分,如复印机等。
例如,某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一批饼干,制作饼干的糖是前者免费提供的,进口时未把糖的价值加入发票价格;又如,某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一批首饰,而首饰的设计是在境外完成的,设计费用是前者支付的,但首饰进口时未把设计费用加入发票价格。
“协助”费用被计入完税价格的关键条件是什么?
一方面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例如,一家外贸公司帮国内客户代理进口,但是跟国内客户签的是销售合同,“协助”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后,税款应由谁缴纳呢?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签订的是销售合同,如果海关有证据表明实际销售行为发生在卖方与国内最终用户之间,外贸公司只是起到代理作用,则海关会以国内实际最终用户作为买方,不会简单地以外贸公司负责进口申报的行为,就免除实际买方的纳税义务。
海关是如何计算应税“协助”费用的?
一是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二是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三是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四是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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