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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简析
作者:商春华 翟晓婵
文 / 商春华 翟晓婵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近年来,海关总署紧循企业发展规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从传统的“以合同为单元”发展到“以企业为单元”管理。而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创新提高,从一个企业单打独斗到企业集团化运营逐渐成为新趋势,供应链上“进、出、转、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也从单一企业拓展到集团内多企业间以及集团与外部协作企业间。集团化管理有利于企业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形成规模优势,具有较强的抵抗风险能力。
享受政策
一是货物存放。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成员企业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作好相应记录。
二是保税料件流转。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同一集团不同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料件串换。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四是外发加工。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内部收发货记录。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五是不作价设备。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
六是内销。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并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七是担保。探索试点多元化担保方式,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二是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三是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企业集团应加强自律管理,指定一家企业牵头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试点申请。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确定成员企业范围,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牵头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牵头企业书面申请;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成员企业的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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