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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海关总署要求全国海关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要把学习党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全面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海关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学习中感悟初心使命,汲取精神力量,增强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全面提升各项工作水平的责任担当,实现学习与工作相互促进,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全国海关各单位各部门通过集体学习、知识竞赛、“我为群众办实事”、打造学习“云园地”、组建 “党史宣讲团”、开展微型党课比赛等方式积极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海关总署: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各项工作
全球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陡增,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海关总署主动作为、科学防控,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的各项工作,强化疫情研判、严格入境检疫、落实闭环管理、坚持“人物同防”,坚决遏制疫情经口岸扩散蔓延。
中宣部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 海关关员展示“国门卫士”风采
中共中央宣传部2021年5月19日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海关系统4位优秀党员代表分别围绕“当好让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主题进行交流。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旅检一处副处长高延军、上海海关所属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长张宏、乌鲁木齐海关所属红其拉甫海关办公室副主任马艳辉、成都海关所属青白江海关监管二科科长夏纪结合各自工作经历,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广大海关关员守护国门一线、服务国家发展、争当忠诚国门卫士的使命和担当。
中国海关坚决维护国门安全
全国海关持续严格进出口检验检疫,严把食品、重点商品质量安全关,强化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国门安全。
图 / 王东春
海关关员在自然博物馆讲解国门生物安全知识。
“单一窗口”金融服务系统试点效果显著
海关总署积极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金融服务系统试点,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升跨境便利化水平方面成效显著。截至目前,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共办理国际结算229.51亿美元,国际融资299.61亿元,保险金额95.8亿元,出口信用保单12.4万份,惠及企业20.8万家。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跨境走私 “湄龙”行动第三期启动
“湄龙”系列行动是中国海关与越南海关在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的支持下发起的打击毒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际联合行动,是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下海关执法合作的重要成果。该行动第一期、第二期已于2018年、2020年开展,成果丰硕。
全国人大:修改海关法等八部法律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本次修改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进出口贸易保持强劲增长
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前4个月中国贸易货物进出口总值11.62万亿元,同比增长28.5%,比2019年同期增长21.8%。继一季度同比增长29.2%实现“开门红”后,中国进出口延续了稳中向好态势。海外不少媒体和专家认为,中国出色的贸易表现将持续带动世界经济复苏。
图 / 陈文辉
深圳海关所属三门岛海关正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我国将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届时,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主要涉及“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它们将分别视同石脑油按每升1.52元、视同燃料油按每升1.2元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促高质量发展,我国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钢铁产品的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中国 - 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在宁波揭牌
2021年4月27日,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在宁波揭牌,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网站同步上线运行。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的设立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化中国海关与中东欧国家海关贸易安全和通关便利化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出台支持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相关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栏目编辑:姚璟 9380945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