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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谈报关单填制规范之“最”
文 / 陈慧
“最”个性的栏目
此“最”花落“杂费”。究其原因,“杂费”是报关单里唯一可以填负数的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例如,进口一台机器设备,签订合同价值10万欧元,其中包括2万欧元的设备境内安装调试费用。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而在这个例子中,合同中的境内安装调试费用属于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因此,报关时应在“设备金额”栏目填入“10万欧元”,在“杂费”栏目填入“-2万欧元”。
此外,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也对杂费有如下表述:“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这里的特许权使用费即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故应在“杂费”栏目内填正值。
“最”包罗万象的栏目
“最”包罗万象的栏目非“备注”不可——所有申报时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都可以填入“备注”栏目。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栏目的限定字数是255个字。
具体来看,“备注”栏目可以填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9500”或“9700”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征补税的报关单,需要在“备注”栏目内填写此次征补税的周期,“9500”的单子还可以填上此次的支付日期;“规格型号”栏目中因字数限制无法填报完全的,可以将申报要素填制在“备注”栏目内,并标明项号;特殊进口方式的报关单,需要在“备注”栏目内填制审批表编号、适用依据等,如直接退运、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含特殊进出口商品的报关单,需要在“备注”栏目内标明,如公式定价货物、经过预裁定货物、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分送集报货物、应检商品、军事装备等。
“最”不起眼的涉税栏目
报关单中的涉税栏目很多,但“最”不起眼的恐怕就是“保费”栏目了。在实践中,采取FOB方式进口的报关单,企业一般都不会忘记申报运费,但往往会忘记申报保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也就是说,像FOB、EXW、C&F这类保费额外计入完税价格的成交方式,即便没有支付保费,也须在保费栏内填0.3%的保费率。如果保费率小于0.3%且有保费合同为证,则须填入实际保费率。
“最”神奇的数量栏目
在报关单填制时,有时会出现“0.1”这个神奇的数量,如0.1个、0.1台等。实际上,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数量”栏目的确可以如此填报。
一是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参照此条规定,“9700”中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补税的报关单,法定数量应填报“0.1”。
二是修理物品申报修理费,出料加工物品申报加工费,租赁贸易物品申报租赁费,要将相同费用单独申报,法定数量申报“0.1”。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曾经申报为“0.1”,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该类商品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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