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关务问答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里的质量管理认证有怎样的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附件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第一中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建立对应的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产品、工业品等法检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并有效落实。

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这对海关认证企业的申请有何影响?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三中规定,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对财务状况类指标的会计信息认定标准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第一中规定,企业申请认证的,应当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重新认证的,应当提交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会计信息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一)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达标;(二)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三)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

请问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间是多久?

根据《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目前,《药品出口准许证》是否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数据联网?

根据《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第一中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关税及统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未使用的,是否需要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请问货物征税放行后还能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吗?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45号)第八条规定,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请问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境外代表团参加北京冬奥会,其暂时进境物资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第二中规定,对北京冬奥会暂时进境物资,由北京冬奥组委向北京海关提供银行保函办理税款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北京冬奥组委出具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境物资证明函》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境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企业已完成修改并重新发送数据,请问申报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仍为海关接受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日期;超过10日的,原报关单无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从日本邮寄一辆四轮婴儿推车入境,海关行邮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自行车物品类别(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婴孩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包括婴儿推车范围,因此,邮寄一辆四轮婴儿推车的入境行邮税率为20%

请问从国外购买的8张单碟发行唱片要缴税吗?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当前有批来自越南的产品需要内销到区外,该批货物在区内已完成一道程序上的简单加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第五中规定,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请问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是否可以开展转口贸易?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企业可以开展转口贸易业务。

特殊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按月办理内销纳税手续,申报纳税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第二中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