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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949 档案见证新中国海关诞生
文 / 王小菲
1949年,新中国海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式宣告成立,彻底摆脱了外籍税务司控制,结束了长达90年“海关不独立、关税不自主”的屈辱历史,实现了中国海关主权的完全回归。海关总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记录了新中国海关的诞生,诠释了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海关的客观真理。
1949年3月5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西柏坡召开。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作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报告中指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
194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起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海关领导机关的具体意见。
1949年6月,抚顺市委书记兼抚顺市卫戍司令部政委孔原奉调进京,负责筹备建立新中国海关总署工作。周恩来同志在与孔原同志谈话时指出:新中国海关工作性质要求全国统一,要具有一致对外的统一性,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人民海关;新中国海关必须把被帝国主义把持的旧中国海关加以彻底改造,使它成为为新中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人民海关。
1949年8月,在中共中央指导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了海关总署筹备处,负责筹建全国海关工作。孔原在对刚接管的津海关进行工作调研的基础上,与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部长姚依林、津海关税务司朱剑白,联名向中央提出了《关于建立海关总署工作的初步意见》,就未来海关总署的组织机构、领导体制、海关税则、业务制度等提出具体意见。
为做好海关总署的筹备工作,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海关工作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邀集东北、山东解放区和天津、上海、汉口、九龙等地海关代表,包括原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丁贵堂在内的36人,于1949年9月23日至10月16日,在北京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海关处召开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新中国海关的工作方针、职责任务、组织机构形式、领导体制和涉及海关业务与行政的验征、税则、查私、海务、统计、人事等问题。
孔原同志开幕词。
北京东交民巷台基厂头条胡同6号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旧址。
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代表合影。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陈云同志在座谈会上指出,海关的大变革是根本的改革,我们的目标是要把海关变成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孔原同志在致开幕辞时指出,海关现已转到人民手里,成为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机构,是为自己国家和人民服务的。新中国人民海关在保护我国经济建设尤其是恢复与发展工业经济上应起到最重要的作用,它是实现我们新中国经济政策的武器,应该成为保护我国生产的一座经济国防堡垒。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海关处陆续从原上海税务司署、江海关、津海关、九龙关及解放区各关中遴选人员参与组建海关总署机构。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包括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等。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孔原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署长,丁贵堂为副署长。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宣告成立。
1949年10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布第一号通告。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在北京市东交民巷台基厂头条胡同6号正式对外办公。
1949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贸易部,下设商品检验处,负责指导全国商检工作。原国民政府设立的天津、汉口、上海、青岛、广州、重庆6个商品检验局先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后,移交给人民政权机关管理。
1949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印正式对外启用。
1949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协调,明确旧中国的海港检疫按《国际卫生公约》惯例和国民政府旧例划归卫生部领导。卫生部在公共卫生局设交通检疫科,接收、管理全国海港检疫事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8个海港检疫所,绝大多数于1949年初至11月由进驻当地的人民解放军军委接收。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设立病虫害防治局和畜牧兽医局,分别掌管植物病虫害的防治与检验事项和耕畜家畜的改良繁殖及兽医防治的管理与指导事项。
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3次政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与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贸易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设地方海关机构为关、分关、支关,各地海关直隶于海关总署,各分关、支关依据海关总署的规定,隶属于地方海关。地方海关机构的设立,迁移或撤销,由本署会同中央贸易部、财政部及公安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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