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简谈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估价中的权利与义务

/ 马宇彬

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估价中应尽的义务

一是如实申报和提供单证资料的义务。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如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海关未能作出准确估价决定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及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等单证,以及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及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是对价格调整项目的如实申报及举证义务。若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所规定的价格调整项目,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三是在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证明其未影响成交价格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海关在审核申报价格时质疑其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如果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纳税义务人需要根据《审价办法》相关规定向海关举证,或提供客观、可量化数据,以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

四是配合海关价格磋商的义务。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在无法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以及无损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双方的磋商将有助于彼此信息的交流,更加有利于保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海关按照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如果海关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海关掌握的信息,而纳税义务人未能提供进一步信息的,则应以海关掌握的信息实施估价。纳税义务人在价格磋商程序以后再补充提供资料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汕头海关所属广澳海关)

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估价中享有的权利

一是选择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适用次序的权利。这是指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纳税义务人需要说明颠倒两种估价方法使用次序的理由,以及提供采用计算价格法所需要的各类数据资料,并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若资料符合要求,则在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海关将优先使用计算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二是具保提取货物的权利。这是指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担保人可以以人民币、汇票、支票、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或权利等提供担保。

三是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知情的权利。这是指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面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估价拥有知情权,有力维护了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这是指纳税义务人如对海关估价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向海关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以确保纳税义务人合法的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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