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关务问答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请问当年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向海关报送年报吗?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我司要成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请问对信用等级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四中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海关对财务状况类指标的综合财务状况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第二中规定,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综合财务状况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1.“资产负债率为达标、综合分值为达标的,该项标准为达标;2.“资产负债率为达标、综合分值为基本达标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3.“资产负债率综合分值任意一项为不达标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企业重新认证的,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综合财务状况标准应当为达标或者基本达标。

哪些物品须进行特殊物品审批?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关税及统计

我司要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哪些单证?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请问哪些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在进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我司进口一台产品检验设备,外方派人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的费用为8400美元,这部分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二十条(一)中规定,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请问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这种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报关单上境外收发货人一栏应如何填报?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八中规定,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请问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境外记者的采访器材如何申报进境?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第七中规定,持北京冬奥组委签发的身份注册卡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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