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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制度发展与改革历史梳理
文 /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南京海关
本文通过梳理海关对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过程,归纳重要节点并阐述主要内容,体现中国海关根据国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按照企业资质管理职责定位,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从优化进出口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机制入手,不断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发展与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首次颁布
海关总署于199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
明确海关自理、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
海关总署于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将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分为自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分别对海关自理、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
海关法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行为规范
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行为规范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全面规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于2005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全面规范了海关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执行海关总署令第36号、第50号和第52号。
全面规定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2004年和2006年海关总署分别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对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进行了全面规定。
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事项
2013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海关总署取消了“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报关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自主选择、聘用报关人员。
取消报关员的注册登记和考核管理、报关企业分支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取消了报关员的注册登记;取消了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改为对报关单位报关差错进行记录;取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进一步方便企业并降低企业成本;在报关企业注册方面,取消注册资本、报关员人数等条件限制;废止执行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同时,海关总署令第216号颁布实施,废止海关总署令第119、第146号。
关检业务融合,报关报检企业资质合并
2018年4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将自理报检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合并,将代理报检企业和报关企业资质合并。
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2018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2019年2月,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同步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在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自动通过信息验核、直接完成海关登记备案;企业需要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打印备案回执,通过优化流程、减少填报数据项目,简化企业办事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报关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019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海关总署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报关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审批改为备案”。
海关法修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
2021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至此,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
栏目编辑:王国秀 3465507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