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助读

/ 李敏

202161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0号令,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已自715日起实施,海关总署第14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海关总署第15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原《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18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同时废止。本文将就此次规章修订对海关行政处罚带来的变化进行介绍。

一是统筹整合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海关行政处罚全领域通用

新《程序规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对原《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的同时,调整并整合了《听证办法》和《简单案件规定》,将该两部规章的相关规定也整体融入其中,增强了立法的集约性,使得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更加统一规范。

同时,新《程序规定》立足于海关行政处罚通用规范的基本定位,坚持海关行政处罚全领域的普适性。机构改革后,海关职能职责得到进一步拓宽,除了走私违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外,海关还面对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新《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亦即对海关办理上述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现了全覆盖。

二是增加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首违不罚规定,延长特殊违法行为追责时效

为落实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修订条款,新《程序规定》对相关内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引入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对延长特殊违法行为追责时效作出规定,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此外,新《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还列明了快速、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海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三是完善听证程序相关规定,增强当事人权利保障

根据新《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和九十二条,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增加到五个工作日,同时将原有组织听证时限(三十个工作日)和不予听证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二十个工作日和三个工作日。新《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还增加了口头申请听证方式。

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扩大听证范围的规定,新《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将符合听证标准的海关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并将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设定为个人一万元和单位十万元两个标准。同时,新《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海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新《程序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听证结束后,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及作出决定。强化了听证笔录对处罚决定的影响作用和证据效力。

四是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规定: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条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即: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文字说明中予以注明;也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持有人或者存放处等,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可以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五是确立办案时限制度,督促海关提高办案效率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督促海关提高办案效率,新《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确立了办案时限制度。根据该条规定,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时限始于立案、终于处罚决定作出,同时扣除公告、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复议、诉讼所占用的时间。

如果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此外,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当事人另有违法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