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聚焦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主要变化

/ 杨卫海 谢亮 李雪梅

20214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注册管理规定》)。新版《注册管理规定》将于202211日起实施。届时,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快速增长,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也日益提高。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范围、注册程序及审查方式等面临新的形势,在一定程度上,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新版《注册管理规定》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进行了较多调整,优化注册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凸显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新版《注册管理规定》条款从原来的二十三条调整为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变化:

变化一:

将全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纳入注册管理范围

新版《注册管理规定》扩大了食品类别,由原来的部分食品(乳制品、水产品、肉类、燕窝和其他部分产品)改为全类别食品均需注册。第四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同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属于注册管理范围。

变化二:

对注册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新版《注册管理规定》引入风险管理原则,根据不同产品风险特点,结合国际惯例,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分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类,并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注册要求。

一方面是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并提供推荐函、申请书、证明文件、符合声明、审查报告等材料。

另一方面是上述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仅需提供申请书、证明文件和符合声明。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变化三:

调整评估审查及注册管理要求

新版《注册管理规定》新增以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由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评审组进行评估审查,并根据评估审查情况给出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不予注册的结论。注册有效期与延续注册有效期由现在的4年延长至5年,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时间相同。

对变更、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撤销注册的情形作出详细说明,增强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如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而对于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则需重新申请注册。同时收紧了对延续注册时间要求,由现行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更新为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内。

变化四:

明确企业和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新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行发现不能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采取暂停出口和整改措施。明确境外官方主管机构审查推荐和监管责任,在向海关总署推荐企业注册前,应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并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负责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此外,还新增申请方责任条款,明确申请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变化五:

更改注册编号标注要求

在标签标识方面,由现行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更改为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新版《注册管理规定》实施后,企业需特别注意要在内外包装上同时标注注册编号。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