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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法检目录有何变化
文 / 诸锐 朱子煜
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作出调整。本文将对该公告重点内容及发生变化的商品监管条件进行介绍。
A.
一是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即移出法检目录,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其中涉及金属材料编码48个(46个金属材料和银粉2个),化工品编码5个,废物原料52个,机电产品及仿真饰品编码129个。一是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即移出法检目录,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其中涉及金属材料编码48个(46个金属材料和银粉2个),化工品编码5个,废物原料52个,机电产品及仿真饰品编码129个。
金属材料
调整前,法定检验金属材料商品编码共195个,此次取消监管条件“A”的金属材料商品编号共48个,占比24.6%。一些进口数量较多的金属材料此次被移出法检,如“槽钢”“角钢”“不锈钢型材”“工字钢”“螺纹钢”等,相关进口企业不需在目的地等待下厂检验,此类货物进口更加便利。
化工品
包括磷酸铁锂、三聚氰胺(蜜胺)、6-己内酰胺、磺胺双甲基嘧啶、纯氯化钾。其中磷酸铁锂是锂离子电池生产原料;三聚氰胺(蜜胺)主要用于合成树脂、塑料;6-己内酰胺可用于合成树脂、纤维、人造革,也可用于医药原料;磺胺双甲基嘧啶是广谱抗菌剂,用于医药原料;纯氯化钾是基础化工产品,用途广泛。这5种化工品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口不再实施商品检验。
废物原料
涉及废物原料商品编码共52个。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因此,这些编码涉及的废物原料已无法正常报关进口,监管条件调整对进口不产生影响。
仿真饰品
仿真饰品共涉及3个编码 ,此次调整已全部调出法检目录范围,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非电热用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84章取消监管条件“A”的编码共84个。其中第8417~8419“非电热用炉”及“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设备”共涉及23个编码。第8456~8461“材料加工机床”涉及59个编码。剩余2个编码和品名为“8479600000蒸发式空气冷却器”“8479710000机场用旅客登机桥”。
电池、电话机、摄录设备、电线电缆
第85章取消监管条件“A”的编码共41个。其中涉及8506~8507电池类产品编码27个,除了《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涉及的19个电池编码外,新增8个电池编码。“8507600030飞机用锂离子蓄电池”是唯一一个调出法检目录的锂电池编码。8517、8521、8525、8544涉及产品为电话机、摄录设备,涉及编码13个。剩余1个编码8544601200,品名为“1千伏<额定电压≤35千伏的电缆”,属于《公告》优化措施内编码,措施内另外3个电线电缆编码此次未调出法检目录。
检验用设备
第90章取消监管条件“A”的编码为“9022299090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主要涉及进口商品为“辐射探测器”和“闪烁体探测仪”等。
B.
二是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8个商品编码全部为2020年年底,五部委联合公告中确定的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再生金属原料。目前再生钢铁、再生黄铜、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相关商品编码已全部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分别参照《GB/T 38470-2019 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1-2019 再生铜原料》《GB/T 38472-2019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9733-2020 再生钢铁原料》标准实施检验监管。
C.
三是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的24个商品编号全部为初级性状或粗铸的钢铁制品,从品种看,主要有生铁、镜铁(锰系铁合金,含锰量15%~30%)、不锈钢、合金钢等;从形状上看,主要有坯、粉末、锭等。相关产品应在产地完成检验,口岸进行核查。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16号《关于取消钢铁出口退税的公告》,取消146个税号项下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其中部分税号与此次取消监管条件“A”的商品编码重合。4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21年4号《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20个税号的钢铁产品降低进口关税(包括再生金属原料),5个税号的钢铁产品提高出口关税,与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的钢铁初级产品高度重合。由此可见,对金属材料及钢铁初级产品监管条件的调整,与进出口税率调整有联动关系。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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