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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处罚在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实践
文 / 樊东波 吴蓉蓉
在海关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但无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的情况。那么,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是对各违法行为分别单独进行处罚,或者选取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对所有行为进行合并处罚?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海关执法工作实践中,如果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处罚,不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而且可能使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这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如果对企业的数个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选取一个较重的进行立案、调查、处罚,则会放纵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简析合并处罚在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
某目的地海关在对A公司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A公司进口的一批彩色超声诊断系统(HS编码9018129110,货值90920美元),未经该海关检验而擅自使用(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同时,该批进境货物包装使用的1个天然木托,既未经入境口岸检疫,也未经货物目的地海关许可,该公司便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处罚依据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是A公司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进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卸离运输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一种违法行为,按照商检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种违法行为,按照《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因本案两种违法行为处罚均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又无从重和从轻情形,因此,某目的地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第一种违法行为,处以该批进口货物货值金额9%的罚款,即57215元人民币;第二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合并处以罚款62215元。这样的合并处罚不仅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能体现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违法行为人也易于接受。
法律文书制作
针对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合并处罚时,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只需制作一份《立案审批表》,在主要违法事实栏中应准确、简洁、全面地反映案情。
二是《查问笔录》应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对待,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不同人造成,应分别调查,分别制作《查问笔录》;如果调查一人便能说清违法行为事实,只需调查一人,制作一份《查问笔录》。
三是合并制作一份《审核报告》和一份《行政处罚告知单》。
四是是否听证仍然应依据每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内容决定,而不能依据可能合并处罚的内容决定。
五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上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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