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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海关的一般认证企业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我司因疏漏遗失了海关认证企业证书,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九中第二款规定,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
财务状况认定标准的高级认证企业指标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第二中第四款规定,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2分、大于等于良好值小于优秀值的为1分、大于等于平均值小于良好值的为0分、大于等于较差值小于平均值的为-1分、小于较差值的为-2分。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优秀值的为2分、小于等于良好值大于优秀值的为1分、小于等于平均值大于良好值的为0分、小于等于较差值大于平均值的为-1分、大于较差值的为-2分。
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向哪里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根据《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中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有有效期?
根据《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中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符合什么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第一中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请问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税及统计
进出口货物关税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请问“其他捐赠物资”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其他捐赠物资”贸易方式纳入海关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请问对北京冬奥会暂时进境物资,海关对其复运出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第五中第一项规定,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北京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最迟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全部复运出境。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北京冬奥组委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对于“常驻人员”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海关对于“常驻机构”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一批原进口货物需要办理退运,请问是否可以暂时放在保税物流园区内储存?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经营保税物流园区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报核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
我司暂存在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一个样品已经办结出园区手续,因为体积很小,是否可以由人直接携带出园区?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