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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建议
——业务流程和海关监管篇
作者:林少滨 须捷 张鼎炜 蒋浩 秦途捷 郑天帆 冯晓鹏
文 / 林少滨 须捷 张鼎炜 蒋浩 秦途捷 郑天帆 冯晓鹏
基本概念和主要优势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相比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监管方式代码“9610”),网购保税进口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采购及物流成本低。跨境电商企业集中采购跨境商品并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并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进行打包等仓内作业,可以压缩采购及物流成本。二是物流配送速度快。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商品从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发货,物流配送速度更快,消费者体验更好。三是售后服务便捷。境内消费者退换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手续简便,物流更快捷。
主要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应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境内服务商:具有相应运营资质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并向海关申报支付、物流和仓储等信息主体。
消费者: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业务流程及海关监管
事前监管
1. 企业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2. 场所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开展。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信息化系统等,设置查验场地,配备非侵入式查验设备。仓储企业设置专用区域存放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
事中监管
3. 一线进境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从境外进入区域(中心),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一线进境通关环节应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要求对报关单(备案清单)对应的《核注清单》进行校验。对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针对高风险动植物产品,需要在进境前获得检疫准入包括国家准入、产品准入。
4. 区间、区内流转管理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特殊区域和物流中心之间、同区域(中心)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流转,并按现行规定通过核注清单办理流转手续。
5. 《申报清单》通关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
6. 海关审核和查验
海关对《申报清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查验。《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7. 出区管理
《申报清单》审核通过后,由跨境电商仓储企业申报出区核注清单、核放单,海关在出区环节实施必要的风险布控、重量比对等监管措施。
8. 税收征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可凭保证金、保函等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税款担保,海关《申报清单》放行后30日内未申请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事后监管
9. 退货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10. 退运、销毁管理
已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因归类错误、超出限额等原因或企业经营实际,无法办理零售进口通关手续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结转、进口或退运手续。已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11. 商品风险监测
为防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2. 包装物料管理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储存、打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从境外进口的包装物料,企业需运往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外的,海关按出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13. 后续监管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风险程度,对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采取全盘、抽盘等方式进行盘库,根据核查情况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海关开展核查出具专业结论或者意见。
海关对违反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便利化支持措施
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
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日、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
推行全程通关无纸化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审单、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
实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企业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对已放行《申报清单》对应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税款集中汇总征收,纳税手续由代收代缴义务人企业办理。
允许批量转关
对转关运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转关方式,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清单。
依托大数据共享实现共管共治
依托地方政府建设的“六体系、两平台”,海关获取其他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个人征信记录等信息,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促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商的共管共治。
同仓存储和账册互转
依托特殊区域和物流中心的政策功能优势,统筹开展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和其他保税货物仓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数据管理,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属性账册间数据互转,实现货物状态互转,提升特殊区域和物流中心拓展跨境电商、集拼分拨等功能,使原来需要存储于多个仓库的多种贸易形态货物可以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一站式”完成。
分类认证订购人身份信息
对订购人和支付人一致的,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验证支付人身份信息,海关不再要求电商企业对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对订购人和支付人不一致的,由电商企业对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支持和规范促销活动
跨境电商代理人企业将促销方案及相关商品价格提前向海关备案,海关提前做好通关服务保障,避免因促销期间业务量剧增影响通关效率,同时加强交易真实性的风险防控。
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将105个申报项目分为两步分别申报。第一步概要申报,如果货物无须查验,即可提离;涉税货物已经提交税款担保的,或需查验货物海关已完成查验的,也可以提离。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完成完整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可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运入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进行理货后,再根据实际理货结果进行完整申报,减少申报差错率。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将区外的分拣、退货流程转移至区内,海关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实施卡口管理、物流监控管理、仓内卸货管理、复运出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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