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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区别何在
作者:赵呈兵
文 / 赵呈兵
概念及提出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判定标准,《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目录》采纳了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
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GHS)基本一致。《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