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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EO制度什么样
作者: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文 /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规定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人、货代、贸易中间商、港口、机场、码头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库、分销商等”。欧盟AEO制度是《〈 欧共体海关法典〉执行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为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欧盟颁布了《欧盟AEO指南》,规定可以对任何在欧洲共同体关境内设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经营者授予AEO资格,赋予AEO各项权益。经营者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或者社团,只要该经营者登记注册的办公机构或总部所在地,或者永久的经营场所在共同体内即可。同时,该经营者还应具备参与海关相关事务的能力,即经
营活动“与海关法律法规相关”。欧盟AEO制度除规定货物安全标准外,还关注经营者的财务风险、合规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