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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报关单位什么时候需要报送年报?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我司在2020年12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还没有实际业务发生,请问今年需要报送年报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20年12月31日以前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含个人工商户、农民合作专业社)均须报送年报。
从境外进口水果是否需要提前办理动植物检疫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25《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水果进境有哪些检疫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25《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哪些?
根据《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第一中第三款规定,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如何认定经过几个国家加工货物的原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请问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购买一件商品,该商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海关应如何征税?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第二中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请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贸易方式纳入海关统计。
请问什么是退货中心仓模式?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第一中规定,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请问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办理分运行李手续是否受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进境人员办理进境分运行李手续,不受现行规定“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的时间限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出境人员办理出境分运行李手续,不受现行规定出境前办理的时间限制。
我司有批残次品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货物当前的实际状态申报?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我司拟在综保区成立一家新公司,请问海关对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准备向海关申请将进出区运输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包装物料运出区外,请问是否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司申请出区包装物料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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