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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启示
作者: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王雅丽 王利
文 /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王雅丽 王利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了包含“碳边境调节机制”的“Fit for 55”减排一揽子立法提案。欧盟引入该机制意味着将以进口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为依据征收关税,通过贸易手段达到减排目的,实现气候中和。中国作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在全球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脱碳草案会对我国贸易造成怎样的影响?对我国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又有何启示?
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内容
◎背景溯源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欧盟绿色协议》,计划到2050年,欧洲将达到“碳中和”。该协议提出,到203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5%,强化的减排力度使得欧盟境内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竞争力损失和碳泄漏风险。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欧盟的关键减排政策工具之一,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碳市场。该体系覆盖电力、工业和航空业的碳排放,约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0%。为更好解决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导致的“碳泄漏”问题发生,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来降低这种风险,即根据进口商品隐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对其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的价格调节措施。对于出口到未采取类似碳定价政策的境外市场的欧盟商品,该机制还可以提供退税或碳成本的豁免。
◎机制内涵
碳边境调节机制将涵盖欧洲碳市场中的电力、钢铁、水泥、铝和化肥五个领域,机电产品不受该机制影响。从欧盟角度看,通过对特定的碳密集型产品及具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平衡非欧盟国家进口企业与欧盟国家生产相同产品企业的成本差异,为欧盟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达到保护盟国产业的目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增加的收入可以用于清洁能源投资、刺激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该机制的运行实施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在2025年之前设立过渡期,给予成员国和贸易伙伴企业一定的缓冲,欧盟在此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从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欧盟将逐年减少10%的免费配额,直到2035年完全取消免费配额。进口商可购买碳边境调节机制证书,且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进口到欧盟商品中的含碳排放量。如果进口商能够根据第三国生产商的核实信息,证明在进口燃料的生产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碳价,相应的金额可以从其最终账单中扣除。
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贸易的潜在影响
站在发展中国家角度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制约我国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一项贸易壁垒。该机制存在违反WTO原则及变相贸易保护的意图。一旦实施,一定时期内征收碳关税会增加我国外贸出口成本,扰乱正常的贸易市场。
◎增加我国的出口成本
从远期来看,根据《欧盟2030气候目标计划》预测,对照不同阶段的减排成本,2030年欧洲碳市场的价格会达到32欧元/吨或最高64欧元/吨,可见高碳行业的减排成本则是决定碳价的主要因素。2020年欧盟从中国进口商品3835亿欧元,若1欧元等于1.19美元,据高盛集团预测,则中国对欧盟总出口每年被征收350亿美元的碳边境调节税,将占我国每年出口欧盟产品总额的7.7%。
◎导致征收双重碳税
由于中欧碳价、免费配额、计算方式不同,未来可能会导致进出口贸易上的纠纷。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从成交价格来看,基本在50元/吨左右。而欧盟碳市场7月份碳价,虽因投资者减持呈小范围跌幅,但仍维持在50欧元/吨以上,约是我国的7.7倍。我国碳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欧盟碳市场价格的事实可能触发欧盟对此施加额外费用。因此,可能会出现即使已经纳入国内碳市场交易部分的碳排放被欧盟征收一定碳税的可能性。
◎一定程度削弱高碳企业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是制造大国,制造生产行业在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从机制的涵盖范围看,最有可能影响我国对欧盟的产品为钢铁和铝。我国偏重化石燃料的能源结构,铝行业的碳足迹明显高于国外水电丰富国家的水平。2020年,我国电解铝业的单位排放强度是欧盟的3倍,未来铝材出口形势将更加严峻。2014年欧盟约26%的进口隐含碳排放量来自中国。2018年中国自欧盟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总量仅为0.3亿吨,而对欧出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高达2.7亿吨。中欧贸易间隐含碳排放的高度不对称,将降低我国高碳企业的出口优势。
◎倒逼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我国钢铁等高耗能商品的产业链比较完善,世界工厂的地位难以替代。碳边境调节机制能够降低高耗能、高排放商品的生产,可倒逼我国国内大小企业加快内部结构优化,淘汰不合格的小作坊,完成优化转型升级。同时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标准,提高工业化产品制作要求,有利减少三高产品的生产。
◎催生科技创新成果
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城市进程,发展趋于饱和。目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对于碳排放空间需求巨大。可借此契机,提早为我国2060年碳中和做足准备。引进国外低碳技术,支持低碳领域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为我国今后走绿色环保之路奠定基础。
对我国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从目前到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时间不满10年,但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能源消费总量仍然处于上升通道,“十四五”时期是碳达峰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协调好二氧化碳碳排放等环境问题与贸易经济发展的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积极推动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融合,形成以环境绿色发展引领贸易绿色发展的新关系
“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通过贸易政策保护区域内环境的一项措施。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仅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一部门规章,对于碳排放的法律性质、权利范围、流通细则等需要更高层级上位法,在探索碳交易定价等政策时,可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作为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两高一资”目录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征环境关税,对以有害化学物质为原材料的进口产品及煤炭等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加征边境调节税,形成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探索建立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结合的碳换算机制,促进资本流动
欧盟将通过设置碳税,为区域内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未来探索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可将企业碳排放额度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结合,将企业遵守碳排放额度作为守法自律的一项指标,纳入申请AEO认证考核评价范围内,提高我国AEO高级认证质量和门槛,实现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引领企业责任意识,平衡行业间碳预算分配。比如,我国中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企业碳排放比例较高,而西北部地区植树造林,属于负碳排放。为防止政策制定的弊端,可在一定范围内购买低碳排放或负碳排放地区的碳余额,促进资本流动,降低贫富差距。
◎主动参与国际公约和贸易协定,引领国际贸易政策绿色话语权
从碳边境调节机制看,欧盟在环境与贸易领域,引起了全球关注热点。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应积极参与多边贸易、环境等规则制定,避免薄弱的环保措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通过“一带一路”等载体,增强先进绿色与低碳技术的交流与转让,促进国际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与贸易发展,使资金流向更为低碳绿色的可再生能源基础建设,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治理中的绿色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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