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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版《归类管理规定》的六点变化
作者:吴尧
文 / 吴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于2021年9月18日正式发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归类管理工作中最为核心、基础的规章制度之一,本次修订的背景情况是什么?主要包含了哪些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其修订背景及企业重点关注内容进行介绍。
本次《归类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在这个时间点进行修订?
原《归类管理规定》于2007年出台,距今已有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化验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也已出台了13年。期间随着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机构及业务职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原检验检疫的职能随着机构改革划入海关,现行规章已难以适应海关归类化验工作,因此相关规定需根据业务实际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本次修订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是完善海关化验管理的相关内容。
机构改革后,原有海关化验中心机构撤销,海关化验的职责、范围、内容存在较大的变化。本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将原《化验管理办法》废止;新增第十一条:“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化验的定义及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相关化验、检验的规定,规范了通知流程。
二是新增归类预裁定指引性表述。
海关预裁定作为适应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可预期性的重要举措,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本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新增第二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作为归类预裁定指引。
三是新增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随着近些年进口商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复杂程度与日俱增,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为确定商品归类提供重要的参考。本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新增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符合归类工作实际。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归类依据是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是明确企业提供中文译文的义务。
本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新增第八条:“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的相关表述。纳税义务人应注意向海关提交相关商品资料时,需做好外文资料的翻译工作,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因翻译差错影响归类而产生不良后果。
五是进一步明确保密要求。
本次修订了《归类管理规定》的第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此条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在要求海关保密时的具体操作要求及方式,此处需要着重关注纳税义务人在提出保密要求时应给予书面申请,同时列明保密内容。
六是明确“商品编码”的定义。
本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新增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明确了商品编码的定义,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了指引性条款。
(作者单位:北京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